司法鉴定人是指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当事人聘请,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别或者判定的人。我国实行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制度。鉴定人的职业资格证书是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法律凭证。鉴定人的准入需要满足司法鉴定执业资格证书所必备的基本条件。
(2)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鉴发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根据法律规定,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论代理人定人与案件的处理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鉴定人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3)司法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是中立的第三者,不受机关职能和行政主管的约束制约,也不受权、钱、情干扰。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金名或寄盛章,整定意见质是一种重要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有重大作用,但由于路定人的鉴定活动总是受到主观和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必将或多或少地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不同鉴定人,对同一检材所作的鉴定意见,不一定完全相同。鉴定意见所反映的案件事实与实际发生过的案件事实可能有出入甚至相互冲突,鉴定人的对客体的认议是建立在对客体科学分析基础上的,具有的客观性,而其对客体的解读凭借的是科学技术则和经验法则,又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对鉴定意见有可能产生不同意见。所以,法律定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属于一种个人行为,而不是集体行为;某一专家一旦经法定程序被确定为案件的鉴定人,就应当亲自实施具体自鉴定活动,亲自在鉴定意见上签字,并亲自接受法庭的传唤或者控辩双方的申请,在法庭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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