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取证之三大关键
时间:2016-10-26 17:16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对于证据的收集上,权利人与代理人趋向于选择公证购买。公证购买能对购买人、销售者、购买产品、购买时间等予以固定,由于知识产权的表现需要载体进行体现,而相关权利的载体是容易被转移或者销毁的。再者,进行公证后的证据,其证明力比其他证据更强,因此容易为法院所采纳。但是对于公证购买需要注意哪些呢?
【关键词】公证购买、销售方、产品名称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证据的全面性、一致性与客观性是决定案件能否胜诉的关键。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大多的侵权行为为销售,因此进行公证购买,固定证据成为了必要。那么在公证购买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
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为什么要进行公证购买?是为了固定证据,证明被控侵权方确实侵犯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因此在这里就必须明确被控侵权方。被控侵权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和进口等),因此应该明确购买产品。
综上所述,联系实务上的经验,在进行公证购买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明确公证申请人与购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这里的利害关系应当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为权利人或者经过权利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公证购买。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中,权利人的代理人并直接参与到公证购买的过程中,而由其助理参与,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的助理没有合法的授权,一旦被控侵权人提出此种程序的瑕疵,将会影响该公证的效力。
(二)明确销售方(被控侵权方)
在进行公证购买时,权利人或者代理人一定要向销售方索要发票或者收据,发票上要记载销售方的名称或者字号,以便法院确定销售者,进而确定侵权人,并将相关的发票或者收据附于公证书,并且保持发票或者收据上的财务印章与被控侵权人一致。
当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方不愿意或者拒绝出具发票,此时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提醒公证人员如实记载此种情况,并将购买地点记载于公证书上。如果现场存在销售者的字号、商号和能够证明销售者信息的字样,权利人或者代理人也应当提醒公证人员如实记载于公证书上。
在实际情况中,有可能存在销售方的真实销售地点与工商注册的销售地点不一致时,应当向销售方进行询问,并提醒公证人员将其记载在公证书上。
(三)明确购买的产品
在实际情况中,有时出现发票或者收据上记载的产品的名称与实物产品的名称不一致的情况,法院据此难以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因此要对公证购买中的产品的名称与发票或者收据上记载的名称进行一致性的确认。
最后,由于知识产权取证的复杂性,在一些地区,公证人员对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并不熟悉,因此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在与公证人员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公证购买中,注意提醒公证人员对相关证据信息的记录,并全面、细致与客观的记录公证购买的全过程,如果对公证的相关程序不是很了解,在选取公证机构上,应当选择比较有经验的公证机构,例如,北京上海等地的公证处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证据公证方面要比其他地区的公证处更有经验。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尖端知识产权专家)
【关键词】公证购买、销售方、产品名称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证据的全面性、一致性与客观性是决定案件能否胜诉的关键。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大多的侵权行为为销售,因此进行公证购买,固定证据成为了必要。那么在公证购买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
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为什么要进行公证购买?是为了固定证据,证明被控侵权方确实侵犯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因此在这里就必须明确被控侵权方。被控侵权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和进口等),因此应该明确购买产品。
综上所述,联系实务上的经验,在进行公证购买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明确公证申请人与购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这里的利害关系应当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为权利人或者经过权利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公证购买。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中,权利人的代理人并直接参与到公证购买的过程中,而由其助理参与,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的助理没有合法的授权,一旦被控侵权人提出此种程序的瑕疵,将会影响该公证的效力。
(二)明确销售方(被控侵权方)
在进行公证购买时,权利人或者代理人一定要向销售方索要发票或者收据,发票上要记载销售方的名称或者字号,以便法院确定销售者,进而确定侵权人,并将相关的发票或者收据附于公证书,并且保持发票或者收据上的财务印章与被控侵权人一致。
当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方不愿意或者拒绝出具发票,此时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提醒公证人员如实记载此种情况,并将购买地点记载于公证书上。如果现场存在销售者的字号、商号和能够证明销售者信息的字样,权利人或者代理人也应当提醒公证人员如实记载于公证书上。
在实际情况中,有可能存在销售方的真实销售地点与工商注册的销售地点不一致时,应当向销售方进行询问,并提醒公证人员将其记载在公证书上。
(三)明确购买的产品
在实际情况中,有时出现发票或者收据上记载的产品的名称与实物产品的名称不一致的情况,法院据此难以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因此要对公证购买中的产品的名称与发票或者收据上记载的名称进行一致性的确认。
最后,由于知识产权取证的复杂性,在一些地区,公证人员对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并不熟悉,因此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在与公证人员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公证购买中,注意提醒公证人员对相关证据信息的记录,并全面、细致与客观的记录公证购买的全过程,如果对公证的相关程序不是很了解,在选取公证机构上,应当选择比较有经验的公证机构,例如,北京上海等地的公证处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证据公证方面要比其他地区的公证处更有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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