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侵权立案

集成电路侵权立案
时间:2016-10-20 19:18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集成电路是20世纪60年代初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半导体器件,关于集成电路的保护最早起源于美国《半导体芯片法》的规定,我国于2001年颁布施行了《集成电路保护条例》,从而在法律上对集成电路的保护进行了专门性规定,在分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立案标准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样的布图设计受法律所保护以及布图设计人的专有权人享有哪些权利,才能对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认定,集成电路适用什么法律进行保护?立案标准又是什么?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独创性
      根据《集成电路保护条例》第4条的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由此可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独创性要求包含两个内涵,一是布图设计应当是设计者自己创造,一是布图应为该领域的非常设计。对于非常规设计的判断属技术层面的经验性问题,一般很难列出详细的判断原则和方法。但可以确定的是,这种非常规的要件即创造性的要求并不追求专利法中的非显而易见的发明跨度,而只要求比常规设计一定进步的差异性。如果此种集成电路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则可以通过申请专利的方法获得专利的保护,在进行侵权维权时,可以通过专利的维权渠道进行。在没有申请专利时,从其独创性的要求以及其保护的是电路理念的表现形式,而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来看,其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所以在分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刑事立案标准时,按照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进行判断。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人的专有权
      根据《集成电路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1)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2)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当行为人未经专有权人许可,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集成电路物品商业性使用,是属于侵权行为,实践中,通常采取“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在判断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可以归纳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判断集成电路功能是否不同
虽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工艺不断提高,其内部构造和布局也越来越复杂,但判断被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原告的设计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只需首先判断所涉芯片的功能是否不同。具体可将测试芯片置于相同的测试平台,若芯片被输入相同测试信号后,输出相同的信号,则证明被测芯片实质功能相同,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第二、判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布局是否不同
这需要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元器件的大小、形状和摆放位置等综合性元素上进行判断,既要从宏观组合量上来分析,又要从微观布局上来比较。借鉴集成电路专业人士的判断,若被诉的布图设计与原告的设计在这些方面存在不同,即使两个布图设计中只有极少部分不同,也不是实质相似,不构成侵权。
      第三、判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核心部分是否不同
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核心部分的界定,主要看其是否能在设计中完成独立的功能,能否独立广泛使用。对于这一部分的判断就不能以元器件的布局和摆放等元素标准来判断,也就是说,对于布图设计的核心部分只要被复制了,即使其在整个布图设计中所占比例非常小,也构成侵权。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刑事立案标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刑事立案标准,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人没有申请专利进行保护时,适用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被申请为专利时,可以从专利侵权刑事立案标准进行判断。下文是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
     (1)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以上的。
     (4)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