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侵权辩护方案

集成电路侵权辩护方案
时间:2016-11-15 17:05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权利,立法在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的同时也会规定一定的限制,从而平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与社会大众的利益。而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利的限制,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诉讼中就体现为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提出的使自己减轻责任甚至是免责的事由,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的抗辩事由。

  作为侵权诉讼被告一方,具体可以提出以下抗辩理由:

  一、独立创作抗辩

  广东长昊律师认为我国条例中规定了对于当事人自己独立创作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如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他人已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同,那么当事人可以将其复制或投入商业利用而不构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这点同版权法中对作品的规定一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也不能禁止他人利用其独自创作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但是独立独作的证明也是非常困难的,被告往往需要提交在、能够证明其独立创作过程的技术图纸、设计方案、设计进度等。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利用尽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用尽,是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或被经授权人将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投入到市场上之后便不再享有控制权,该项原则目的是防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的滥用从而促进商品的正常流通。但上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用尽只是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利用的权利,即尽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含有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产品售出,但是他人无论如何也不得对该已售产品进行复制,权利用尽原则在我国条例中第24条有所体现。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合理使用

  我国条例借鉴了版权中的台理使用规定,为了个人非营利的目的去复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其目的是为了学习、评价、教学研究等等,不构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复制行为可以不经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的许可,也无需向其支“报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理使用的规定平衡了布图设计权利人和社会大众之间的利益。满足了社会大众对知识信息的合理的使用和借鉴,促进人类发展与进步。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强制许可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主管机关可以不经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的许可,直接授权他人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一种法律制度,该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让大众人民也能使用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我国条例中第25条规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强制许可。这样即使他人使用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也不构成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广东长昊律师认为由于我国法律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强制许可适用的条件规定太过笼统,在遇到他人中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强制许可时,国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很难决定是否给予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世界上其他国家大多是通过分析布图设计权利人的人的主观只的来决定是否实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强制许可,笔者建议如果判定权利人的主观目的就是故意的、消极的不推广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影响到公众使对布图设计的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应该授予他人布图设计的使用权而不必经布图设计权利人同意。

  五、善意侵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善意侵权是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侵权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品,进而将上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产品从事商业利用,比如进口,销售,或其他商业利用,不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于购买者自身知识的狭隘性,其一般是不具备辨认是否购买侵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品的“火眼金睛”。全世界各国立法大部对善意侵权者规定予以免责。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3条规定了善意侵权行为的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