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纠纷立案
技术合同纠纷立案
时间:2016-10-20 19:22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技术合同纠纷是指因技术合同的生效、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当选择使用诉讼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时,首先需要明确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立案,即技术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一)协议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技术合同不属于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合同,也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一份有效管辖协议需要注意一下几点,其一:当事人可以协议的管辖仅适用于一审的地域管辖,其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其二:协议管辖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协议有三种形式,即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及信函、电报、电子邮件和传真等书面形式。口头协议一律无效。其三:协议约定的管辖地点必须是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其四: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管辖地点必须是单一的确定,只能是法律限定的地点之一。
有效的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的适用,当事人之间在签订合同时,或者于起诉前可以书面约定管辖的地点,以方便纠纷的解决。
(二)法定管辖
法定管辖即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发生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何谓合同履行地,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即技术成果交付地点。如果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技术开发合同以研究开发人所在地为履行地,但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订立的合同以技术成果实施地为履行地,技术转让合同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技术咨询合同以受托人所在地为履行地,技术服务合同以委托人所在地为履行地,但给付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的,以接受给付的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三)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审理案件的法院层级,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一)协议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技术合同不属于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合同,也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一份有效管辖协议需要注意一下几点,其一:当事人可以协议的管辖仅适用于一审的地域管辖,其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其二:协议管辖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协议有三种形式,即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及信函、电报、电子邮件和传真等书面形式。口头协议一律无效。其三:协议约定的管辖地点必须是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其四: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管辖地点必须是单一的确定,只能是法律限定的地点之一。
有效的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的适用,当事人之间在签订合同时,或者于起诉前可以书面约定管辖的地点,以方便纠纷的解决。
(二)法定管辖
法定管辖即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发生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何谓合同履行地,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即技术成果交付地点。如果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技术开发合同以研究开发人所在地为履行地,但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订立的合同以技术成果实施地为履行地,技术转让合同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技术咨询合同以受托人所在地为履行地,技术服务合同以委托人所在地为履行地,但给付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的,以接受给付的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三)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审理案件的法院层级,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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