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赔偿方式

法定赔偿方式
时间:2016-10-25 09:15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最后在确定损害赔偿时,根据权利人提交证据,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所得与无真实有效的权利许可合同可参照时,法院会适用法定赔偿方式。
   [关键词]赔偿数额、法定赔偿、确定方式
      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方式时,对确定赔偿数额有确定作用的因素会予以相应的考虑,而且有些时候在适用法定赔偿数额上并不是真正的法定。下面以专利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赔偿。
    由上述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所谓的法定赔偿并不是一个具体的赔偿数额,法律给了法院一个自由裁量的幅度,这个幅度为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那么在此幅度内,法院是需要考量那些因素呢?由相关的实务经验与大量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经常考虑涉案专利权的性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以及被控侵权人的生产规模和能力、销售范围、侵权情节及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赔偿数额。
    由于我国的赔偿损失的确定原则为填平原则,因此上述中的赔偿数额确定为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也应当遵循填平原则。对于个别案件在赔偿损失中,很明显的可以得到其赔偿损失不可能超过一万元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作为赔偿数额。
当然对于一些案件,在适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所得与无法参照专利许可费的情况下,其损失的数额明显大大超过一百万元的,法院根据填平原则也应当予以支持,也不应当受制于法定赔偿赔偿数额的幅度。
    综上所述,法定赔偿方式应当考虑权利的性质、权利的保护期限、权利产品的合理利润以及被控侵权人的生产规模和能力、销售范围、侵权情节及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赔偿数额。另外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以法定赔偿数额的幅度确定赔偿数额为准,但并不受制于法定赔偿,换句话说,即不可违反填平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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