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商标能够获得注册
时间:2016-10-20 19:39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要实现这一基本功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就必须具有足够的显著特征,使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作为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并在此基础上区分同种商品的不同提供者。商标能否获得商评委的注册许可需要满足商标的基本功能特征。本文将对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及商标的显著性特征的判断标准进行解读。
一、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商标的显著特征包含两个层次,识别性和区分性。识别性是指构成商标的符号能够使消费者识别、记忆,可以发挥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区分性是指一商标可以区别于其他商标,与他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商标不相同、不近似,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在识别和区分商标的显著特征时,应当区分不同层次。
识别性先于区分性。商标显著性特征中的识别性先于区分性而存在,如果某一标志缺乏作为商标标志而存在的识别性,则无需讨论其是否具有区分性。因为只有相关公众首先将相关标志作为标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对待,该标志才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不同提供者之间发挥来源区分作用。
二、商标显著性特征判断标准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于商标的显著特征判断,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志固有显著性特征;第二种是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标志本身不具有显著性但是通过使用可获得显著性特征。
(一)商标标志固有显著特征
对于某一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本身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要从该标志的客观效果、整体效果、主要识别部分和指定使用的商品几个方面去判断。所谓客观效果就是从申请商标这侧的标志本身出发,判断该标志本身是否具备显著特征,能否作为商标注册。所谓整体效果是指对某一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进行判断时应该从整体上加以把握,不能将标志整体加以割裂而对其各组成部分进行简单叠加,其中某一部分具有具有显著特征,该标志整体部分不一定当然具有显著特征。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就应当认定具有显著特征。所谓主要识别部分是指对于由多种要素或部分组成的商标,这些构成要素和组成部分在整个标志中的作用并不相同,那么其中某些部分就是该标志的主要识别部分,判断该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时,就应该从其主要识别部分入手加以判断。所谓指定商品是指某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并非单纯通过对标志本身的整体构成进行判断,还应该结合相关标志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加以综合判断。
(二)商标标志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可知对于本身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特征的标志,当事人可以通过长期的宣传使用而获得其作为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显著特征。这种“使用”行为必须使其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而不能是某种产品包装或宣传等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而且商标申请人的这种“使用”必须是有主观意图的商标使用。商标标志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实际上就是某一本身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特征的标志,因实际使用而使该标志与单一主体之间建立起唯一的、稳定的联系,从而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对商品来源加以识别。
一、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商标的显著特征包含两个层次,识别性和区分性。识别性是指构成商标的符号能够使消费者识别、记忆,可以发挥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区分性是指一商标可以区别于其他商标,与他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商标不相同、不近似,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在识别和区分商标的显著特征时,应当区分不同层次。
识别性先于区分性。商标显著性特征中的识别性先于区分性而存在,如果某一标志缺乏作为商标标志而存在的识别性,则无需讨论其是否具有区分性。因为只有相关公众首先将相关标志作为标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对待,该标志才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不同提供者之间发挥来源区分作用。
二、商标显著性特征判断标准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于商标的显著特征判断,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志固有显著性特征;第二种是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标志本身不具有显著性但是通过使用可获得显著性特征。
(一)商标标志固有显著特征
对于某一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本身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要从该标志的客观效果、整体效果、主要识别部分和指定使用的商品几个方面去判断。所谓客观效果就是从申请商标这侧的标志本身出发,判断该标志本身是否具备显著特征,能否作为商标注册。所谓整体效果是指对某一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进行判断时应该从整体上加以把握,不能将标志整体加以割裂而对其各组成部分进行简单叠加,其中某一部分具有具有显著特征,该标志整体部分不一定当然具有显著特征。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就应当认定具有显著特征。所谓主要识别部分是指对于由多种要素或部分组成的商标,这些构成要素和组成部分在整个标志中的作用并不相同,那么其中某些部分就是该标志的主要识别部分,判断该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时,就应该从其主要识别部分入手加以判断。所谓指定商品是指某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并非单纯通过对标志本身的整体构成进行判断,还应该结合相关标志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加以综合判断。
(二)商标标志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可知对于本身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特征的标志,当事人可以通过长期的宣传使用而获得其作为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显著特征。这种“使用”行为必须使其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而不能是某种产品包装或宣传等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而且商标申请人的这种“使用”必须是有主观意图的商标使用。商标标志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实际上就是某一本身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特征的标志,因实际使用而使该标志与单一主体之间建立起唯一的、稳定的联系,从而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对商品来源加以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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