昵称:朱某—法律咨询
2016-10-25 16:53:28
留言内容:同人小说是否侵犯著作权
回复:2017-03-22 15:27:51
    首先从法律保护作品著作权的角度看,其保护的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成果。金庸先生在对武侠小说的创作过程中,实际上对人物的名字及人物的形象也进行了创作,在其小说中,几乎每一个人物个性鲜明,且人物与人物之间的联系也有其特定原因,读者提到杨过,就会联想到小龙女,提到杨康,会想到穆念慈。而在此间的少年中,存在一情节就是穆念慈从小暗恋杨康,这也运用到了人物之间的联系。法律不仅保护武侠小说的情节,对小说人物形象和名字也进行保护。“同人小说”一般是利用原著人物名字或名字和性格进行创作,可能创作的内容背景可能完全不同,但不可否认其也属于著作权人享有权利的范围。
    另外从不正当竞争角度看,不仅是《此间的少年》引用其小说人物名字,在一些游戏软件中也存在引用情况。其原因之一也在于公众对这些人物已经非常熟悉,在看到同名同人物的小说时会产生一种亲切之感,即拉近读者与书本的距离,引起读者往下读。当然,我们也不可否认,《此间的少年》其存在一定的创作价值,其内容是和武侠小说完全不同,而是一个大学校园的日常。能够引发这么大的影响,其原因也离不开书本内容本身的吸引性。但在书本刚出版之初,如果说没有存在借助金庸小说的热潮是说不过去的。
    作者进行同人小说的创作本身不会对原著著作权产生侵权,但如果用于商业用途,建议获得原著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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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汪某—法律咨询
2016-10-24 17:29:22
留言内容: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是违约还是侵权
回复:2017-03-22 15:27:56
      您好,根据你提的问题,是告员工侵权还是违约,依你自己的选择,员工在任职期间知悉你公司的商业秘密,在辞职时带走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了保密协议的行为,依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而定,但不可否认的是该员工带走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属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但具体还是需要根据一系列证据去证明,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具体情形可以咨询我们广东长昊律所,联系方式为15915344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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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唐某—法律咨询
2016-09-29 19:24:34
留言内容:保密费是保密义务生效的前提吗
回复:2017-03-22 15:28:02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保密义务是基于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信息享有财产权,雇员因工作要去,需要接触或掌握商业秘密,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对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或条款起到两个作用,其一是告知其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并提醒其负有保密义务,其二是在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保密性的一个证据。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无论在职或离职后都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披露或自行使用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信息。且该义务并不以支付保密费为前提。需要支付费用的是出现在竞业限制协议中,企业约定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其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此种限制因为限制了员工自由择业权,需要给予其补偿,因此需要企业在其离职后按月支付补偿费,否则,竞业限制协议不生效。
      不知道对你是否有帮助?如需要更加详细咨询,你也可以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我们的联系方式是:15915344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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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胡某—法律咨询
2016-09-29 19:18:22
留言内容:解除了劳动合同还需要承担保密义务吗
回复:2017-03-22 15:28:09
      您好,是否需要承担保密义务其实与你是否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合同没有多大关系。你因为工作所需接触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你需要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泄露老东家的商业秘密,毕竟商业秘密是老东家的知识产权财产嘛。如果你进行了泄露,即使现在公司与你不再存在保密合同关系,但是公司还是可以以你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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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王某—法律咨询
2016-09-28 17:51:49
留言内容:怎么认定作品属于职务作品
回复:2017-03-22 15:28:19
      是否属于职务作品,不是看你是不是在上班时间创作。而是根据以下条件进行判断:
      其一,作者与本单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即作者属于本单位的职工,而且享受本单位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其二,作品创作在本职工作范围之内。
      其三,所创作的作品与本单位工作性质相符合,能为本单位的业务所使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即为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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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刘某—法律咨询
2016-09-28 17:40:41
留言内容: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
回复:2017-03-22 15:28:26
      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特殊的职务作品限于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框规定的两种情况,一种是科学技术作品。即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另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法人单位享有。特殊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首先你所设计的游戏软件是在你的本职工作范围之内,与你的本职工作性质也相符,属于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要看作品是否利用的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是否由单位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著作权是属于你的,但你的单位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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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徐某—法律咨询
2016-09-27 20:04:20
留言内容:被控侵犯软件著作权如何抗辩
回复:2017-03-22 15:28:32
      被控侵犯软件著作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抗辩。
      其一、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与涉案软件不存在利害关系。如其不属于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
      其二、被告侵权行为不成立。法院子啊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时采取“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所以被告可以主张双方软件并不构成实质相似或者虽然构成实质相似,但其获得涉案软件具有合法来源的,如自主研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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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高某—法律咨询
2016-09-27 20:02:46
留言内容: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有些类型
回复:2017-03-22 15:28:38
      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软件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要获得许可使用权需要和软件著作权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合同关系。
      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属于法定使用许可情形的除外。著作权许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
      其中独占许可即除被许可人使用外,其他人包括著作权人都不得使用,在此种情况下,独占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排他许可是指除被许可人和著作权人外,其他人不得使用。当发生软件著作权侵权时,排他许可人可与著作权人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当著作权人不起诉时,其也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普通许可是指除除被许可人和著作权人外,著作权人仍可以许可其他人使用。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只有在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下才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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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廖某—法律咨询
2016-09-26 17:38:03
留言内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要进行哪些司法
回复:2017-03-22 15:28:44
    在证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时,通常采取“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原则,其中实质性相似是指行为人侵权软件与权利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相比达到实质性相似。这是第一个鉴定。
    另外软件著作权人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应该是其在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所列明的,这是第二个鉴定,即对你主张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与你在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软件进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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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王某—法律咨询
2016-09-26 17:30:51
留言内容:计算机软件司法鉴定要鉴定什么
回复:2017-03-22 15:28:51
    在证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时,法院通常采取“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原则,其中实质性相似是指行为人侵权软件与权利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相比达到实质性相似。此时一般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获取实质性相似的证据。
    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通常包括源程序与目标程序,对于一个计算机程序来说,源程序是它的书写形式,也是它的人读形式;目标程序是它的工作形式,也是它的机读程序。
    通常出售的程序是出售该程序的目标代码。由于源程序与目标程序不是一一对应关系,且源程序是唯一的,所以在进行两者对比时,是对比源程序及有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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