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法律保护作品著作权的角度看,其保护的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成果。金庸先生在对武侠小说的创作过程中,实际上对人物的名字及人物的形象也进行了创作,在其小说中,几乎每一个人物个性鲜明,且人物与人物之间的联系也有其特定原因,读者提到杨过,就会联想到小龙女,提到杨康,会想到穆念慈。而在此间的少年中,存在一情节就是穆念慈从小暗恋杨康,这也运用到了人物之间的联系。法律不仅保护武侠小说的情节,对小说人物形象和名字也进行保护。“同人小说”一般是利用原著人物名字或名字和性格进行创作,可能创作的内容背景可能完全不同,但不可否认其也属于著作权人享有权利的范围。
    另外从不正当竞争角度看,不仅是《此间的少年》引用其小说人物名字,在一些游戏软件中也存在引用情况。其原因之一也在于公众对这些人物已经非常熟悉,在看到同名同人物的小说时会产生一种亲切之感,即拉近读者与书本的距离,引起读者往下读。当然,我们也不可否认,《此间的少年》其存在一定的创作价值,其内容是和武侠小说完全不同,而是一个大学校园的日常。能够引发这么大的影响,其原因也离不开书本内容本身的吸引性。但在书本刚出版之初,如果说没有存在借助金庸小说的热潮是说不过去的。
    作者进行同人小说的创作本身不会对原著著作权产生侵权,但如果用于商业用途,建议获得原著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