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专利法上所称的“发明人”?
时间:2016-09-14 11:31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专利 发明主体 研发技术
【案号】(2013)江中法知民初字第3号
【导读】被告林文镇将自己已获得授权的专利通过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将其转让给另一被告叶振群,但是原告却向法院主张被告的转让合同是无效的,理由是被告不是专利发明人。本文将为您讲述为何出现两个人同时主张自己是专利发明人?又应如何去辨别呢?
【基本案情】原告梁新球以两个被告林文镇,叶振群侵犯其专利发明权将二人诉至法院。首先原告主张案件中的专利是其经过自己独立研究的,而被告林文镇没有经过其同意私自去注册专利并且将其转让给叶振群。审判的焦点就落在原告和被告到底谁才是真正的专利发明主体?经过法院的所有证据链条恢复法律事实之后,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相关规定,可知
1、发明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发明人的首要条件就是必须要直接、全程的参与进整个发明 创造的过程之中投入了自己的智力劳动和创造的具体工作。
2)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即是完成产品、方法发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技术方案的人。
2、不属于发明人的情况:
1)仅提出设想、构思或启发性意见的人;
2)仅负责组织领导工作的人;
3)仅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如资料员、实验员等。
3、同时我们在对待发明专利主体是还需要注意以下细节:
1)发明人或设计人只限定为自然人,单位或集体均不能成为该主体。
2)不适用民法中民事主体资格的限制性规定,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成为该主体。因发明创造活动是一种客观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几岁儿童作出小发明的事例在古今中外都并不鲜见。
3)必须使用法定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假名。这一要求有别于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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