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案件中被告如何使用“现有技术”进行抗辩
时间:2016-09-14 11:33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关键词】专利 技术方案 现有技术
【案号】(2014)浙甬知初字第138号
【导读】三被告(被告:深圳市航嘉驰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驰源实业有限公司,宁波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面临着原告敖谦华对其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主张,如何运用使用“现有技术”进行抗辩呢?
【基本案情】原告在被告百安居公司开办的超市内、被告驰源公司在天猫网站开办的航嘉旗舰店内、全国各大商场、超市、电商网站发现有销售自己专利的产品,且数量巨大。随后诉至法院,被告(深圳市航嘉驰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驰源实业有限公司)都主张涉案技术为现有技术,最终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抗辩策略】专业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律师认为:专利案件中处于怎样的角色,就决定了你接下来的抗辩策略,一般对于生产者的抗辩策略主要如下:1.现有技术的抗辩。2.专利的合法保护范围。对于销售者就可以从“合法来源”角度出发为自己辩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在本案中,被告提供了申请编号为A2006CCC0201-337674A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试验报告及有关型号NEW7-G109插座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一组,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最终法院认为: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包括多用插座、多用插套的技术特征,如上所述多用插座是指能够适用于多种不同规格插头互换使用的插座,多用插套作为其组成部分以此类推,而现有技术方案仅披露一种三扁插头的插座技术方案,该现有技术方案并不具有适用于多种不同规格插头互换使用的技术特征,故被告航嘉公司、驰源公司未能完成证明两者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的举证责任,该现有技术的抗辩不能成立。
虽然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败诉,但该案却给许多仍被诉讼困扰的当事人提供了指导方向,即若是要以“现有技术”作为抗辩理由,则被告需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专利技术已被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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