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维权百科 / 商标授权与确权
注册商标被商评委撤销如何处理
时间:2016-10-20 19:53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具体行政行为享有司法审查权始于2001年的商标法,而在这之前采取的是行政终局模式。2001年商标法颁布施行后,当事人对商评委做出的授权确权决定不服有争议的,可以以商评委作为被告提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裁决。这即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那么在此类诉讼中,法院受理案件的具体类型有哪些、当事人将如何提起诉讼程序及针对不同的诉讼案件法院会做出什么裁决?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论述。
(一)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类型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的类型分为两类:第一,商标授权行政诉讼,即法院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应初步审定公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授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诉讼,包括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第二,商标确权行政诉讼,即法院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诉讼,包括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依职权作出的无效决定和依申请作出的无效裁定)和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
(二)当事人提请法院审理的程序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无论是授权还是确权,当事人对商评委所做出的裁决不服,都需要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针对商评委的复审决定不服的才能诉至法院,即复审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三)法院的判决类型
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法院会做出不同的裁决结果。
1、驳回复审。诉争商标称为申请商标,原告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被诉行政行为: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原告因不服商标局依职权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决定。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处理情况:(1)商标驳回复审行政决定法律适用错误,则法院撤销该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审查;(2)驳回复审的决定正确,法律适用错误(错误原因是采用不同的解释准则而实际审查内容一致时),法院直接纠正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法律适用错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结论。
2、不予注册异议复审。诉争商标称为被异议商标,原告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为异议申请人,被诉行政行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被异议人作出的不予注册异议复审行政行为。
3、无效宣告。诉争商标称为争议商标。(1)、在商标无效复审的行政程序中,原告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被诉行政行为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依职权作出的商标无效决定的复审行为。(2)、在商标无效行政程序中,原告是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效裁定的相对人(无效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第三人为另一相对人,被告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被诉行政行为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注册商标无效裁定的行为。
4、撤销复审。诉争商标称为复审商标。原告是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不服的相对人(撤销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被告是商标评审委员会,被诉行政行为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复审决定。
(一)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类型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的类型分为两类:第一,商标授权行政诉讼,即法院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应初步审定公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授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诉讼,包括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第二,商标确权行政诉讼,即法院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诉讼,包括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依职权作出的无效决定和依申请作出的无效裁定)和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
(二)当事人提请法院审理的程序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无论是授权还是确权,当事人对商评委所做出的裁决不服,都需要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针对商评委的复审决定不服的才能诉至法院,即复审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三)法院的判决类型
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法院会做出不同的裁决结果。
1、驳回复审。诉争商标称为申请商标,原告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被诉行政行为: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原告因不服商标局依职权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决定。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处理情况:(1)商标驳回复审行政决定法律适用错误,则法院撤销该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审查;(2)驳回复审的决定正确,法律适用错误(错误原因是采用不同的解释准则而实际审查内容一致时),法院直接纠正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法律适用错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结论。
2、不予注册异议复审。诉争商标称为被异议商标,原告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为异议申请人,被诉行政行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被异议人作出的不予注册异议复审行政行为。
3、无效宣告。诉争商标称为争议商标。(1)、在商标无效复审的行政程序中,原告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被诉行政行为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依职权作出的商标无效决定的复审行为。(2)、在商标无效行政程序中,原告是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效裁定的相对人(无效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第三人为另一相对人,被告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被诉行政行为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注册商标无效裁定的行为。
4、撤销复审。诉争商标称为复审商标。原告是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不服的相对人(撤销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被告是商标评审委员会,被诉行政行为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复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