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时间:2016-09-14 10:45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号】(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65号(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键词】商标专用权 同类商品
【导读】商标权利人如无证据证实遭受实际损害,未证实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商业推广受限等损害事实存在的,法院不予支持其消除影响的请求。
【基本案情】:“simon”是SIMON,S.A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G973048,有效期自2007年9月14日至2017年9月14日。“simon”商标在世界范围内获得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美誉度以及商业价值。我公司经SIMON,S.A授权,依法取得“simon”商标在中国的使用权,并有权对侵犯“simon”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武汉市东西湖家之星照明经营部销售侵犯“simon”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给西蒙电气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被告柯智斌出售的开关面板类商品上印有文字“semoin”的行为未获得商标注册人或原告西蒙公司的许可,系侵害“sim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柯智斌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后法院判决被告柯智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注册号G973048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相应的费用。
【案例评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有以下三种方式:
1.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从每件侵权商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数额,所得之积,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得利润,即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2.按照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来确定。因侵权人的侵权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使商标专用权人的商品销售量下降,其销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商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按照侵权人所获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损失来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应当加上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里所说的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所支付的用于制止侵权行为的交通费、调查费、鉴定费、适当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在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都能够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项,请求人民法院以此为标准做出判决。
3.给予法定数额的赔偿。实践中,有很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难以取得充分的证据以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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