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明知”
时间:2016-09-14 10:48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关键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销售
【导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如果行为人不知情,则不构成本罪。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认定为明知。
【基本案情】2011年1月起,被告人沈某先后租赁本市闸北区西藏北路两房间作为囤积假冒“HP”、“Canon”、“SAMSUNG”、“XEROX”、“brother”、“EPSON”、“Panasonic”品牌硒鼓的场所并对外销售。2011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沈某销售给他人假冒上述品牌的硒鼓,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2011年9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在本市闸北区西藏北路将被告人沈某抓获,并查获尚未销售的上述品牌硒鼓共计971个,包装、标贴等9600余只,待销售硒鼓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1万余元。经相关权利人鉴定,被扣押的硒鼓及包装、标贴等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后判决被告人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包装材料、标贴、工具等均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步建立和日益发展,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的各种新类型犯罪案件层出不穷。根据刑法第214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要求行为人的主观形态是明知。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所销售的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必要条件。行为人如果不明所销售的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因为缺乏主观犯意,不能构成本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明知”:(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其中,第四种情形是判断“明知”的兜底条款,主要是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各种证据,判断行为人主观上系“明知”,或者推定其主观上是“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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