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提供合法来源的,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
时间:2016-09-14 10:51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号】(2014)闽民终字第101号(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键词】侵害商标权 注册商标
【导读】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指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不应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销售就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使每一个经销商品的人,弄清数以千计、数以万计的商品的使用商标的状况,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要考虑实际情况,正确地理解和运用这项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原告系""注册商标的注册权人,该商标注册号为第673474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小孩用)纸围涎;纸或纤维素制婴儿尿布(一次性);纸制和纤维素制婴儿尿裤(一次性);纸制餐桌用布;纸垫。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6日。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网上向售标有""商标的婴儿纸尿裤(L码),后通过公证购买固定证据并将被告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主张其销售的商品系明芳公司生产,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明芳公司注册了商标,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基本相同,可以认定是明芳公司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不是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使用,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所以被告销售标有""商标的婴儿纸尿裤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在淘宝店中销售的商品有合法的来源,标注的系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正当使用,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案例评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分析认为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案外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有权将注册商标使用在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不会构成对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而被上诉人通过向明芳公司构成标有涉案商标号的商品,并在淘宝店中销售,该行为也符合法律规定,其行为仍然不会对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在已被认定构成侵权的情况下,销售者若希望免除赔偿责任,则应符合《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此条文可分解为三层:1、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3、说明提供者。但对于“不知道”与“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关系,存在不同理解。第一种理解认为“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是证明销售者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的证据,第二种理解认为二者均为销售者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律要件,两者之间并不是证明与被证明的关系,而是并列关系,即只要销售者能证明其对侵权“不知道”,即使销售者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销售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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