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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主体及内容范围证据
时间:2017-10-25 17:49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
《刑法219条》所称的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被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商业秘密主体成立的证据包括:权利人主体基本情况资料、商业秘密的内容、记录有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载体(如设计图纸、摸具、文件资料、磁盘、磁带)、研发过程的证据(如需求分析、论证报告、开发计划、程序结构、设计说明、测试报告、流程图、相关费用证据)、投入人力物力才力的证据、权利人使用商业秘密证据(如利用商业秘密制作的产品)、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等。
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能够证明是商业秘密所有人的证据材料是整个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案件中的起点,纵观上述的证据点,我们不难发现,企业在实际的技术研发和商业秘密保护应重视和固定相关的原始材料,一旦涉及到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案件中,就直接可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为在商业秘密权利人没有明确提出其商业秘密之前其内容和范围是不确定的,公安机关无法判断该商业秘密信息是否成立,犯罪嫌疑人也无法有针对性地做出抗辩,因此权利人在向公安机关请求得到刑事保护时,公安机关首先应要求其确定商业秘密内容和范围。有时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没有全部泄露,为了防止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再次泄露商业秘密,可以允许权利人逐步地披露和主张其商业秘密。但权利人必须提供其补充的商业秘密在其获悉嫌疑人的信息之前已经拥有的证据;
主张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是权利人的权利,应遵循其意愿。但鉴于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较强,在案件受理时公安机关应提醒权利人谨慎行使其权利,最好聘请专家或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为其拟订《商业秘密的陈述》。《商业秘密的陈述》应包括:商业秘密形成的时间和过程、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市场价值、许可使用情况;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带给权利人的利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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