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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证据: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保护措施的证据
时间:2017-10-25 17:52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证据包括:权利人的保密制度、保密协议书、保密责任书,对商业秘密资料的分密级管理制度、资料的发放制度,门卫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办公区域管理制度、会客制度、培训制度,电脑密码设置、防盗装置、电子监视装置、对商业秘密资料存放和使用的控制措施,与第三方签定的合作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承揽合同中订立的保密条款等。
商业秘密诉讼律师解析:
理论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商业秘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制定了有关保密规定,保密范围明确,且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七)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八)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为商业秘密提供保密措施或商业秘密处于保密状态方可认定为商业秘密;现实中可以看出很多商业秘密诉讼案件在诉讼之处就已经面临致命伤,就是因为所以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本没有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整体维权的困难,所以企业应在商业秘密泄露之前就应做足相关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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