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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怎样调查侵犯商业秘密证据
时间:2017-10-25 17:44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调查取证可以通过公证机关、自行调查、证据保全等方式调查取证,我所商业秘密律师在本文详细介绍一下公证机关进行商业秘密调查取证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充分利用公证机关的公信力,在诉讼前保全重要的证据,以免侵权人销毁证据或以后难以取证。通过公证机关对某些行为或事实进行公证也是一种有效的取证方式。公证取证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可以得到更多的应用,经公证后的商业秘密侵权或侵犯商业秘密证据能更好的得到法院的应用;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存在于人的头脑中,本身可以是无形的,所以在侵犯商业秘密调查中,如何收集、保全、固定证据是一个难点,尽管具有客观、外在的载体,但当前客观载体多种多样,有些载体本身就存在保全上的困难,如以网络为载体的电子证据。
 

        证据的固定、保全不当,会给案件的查办增加难度、带来障碍,查办商业秘密案件中,由于所涉专业性强,要有效借助专业人员的协助。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调查时,邀请公证人员参与外围调查、网上取证、现场检查全过程,对当事人在网络上发布的信息、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公证,并以《公证书》的形式对证据进行确认。
 

        案件调查过程中,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办案人员事先熟悉了解了相关的电脑及网络知识,对办理此类案件做到心中有数,检查过程中又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大力配合支持,使当事人利用其较高的电脑水平删除查获的电脑中相关证据的企图未能得逞,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无法抵赖,最终接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