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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泄密调查取证关键要素分析
时间:2017-10-25 17:39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侵权证据较一般的知识产权侵权调查要困难很多,这其中主要是因为商业秘密这种独特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具有无形、隐蔽等多种特性。在调查商业秘密泄露证据时亦需要建立在商业秘密这种特殊的载体之上去灵活的制定证据固定方案。很多当事人在看到我们之前所办理的商业秘密侵权民事或者刑事案件后,都会关注证据调查这个环节,为此,我们也多次向客户阐述商业秘密调查取证时的要点。由于每一个案件都具有不同的特性,所以在证据调查方案方面没有固定的方式,但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案件却都具有如下的特点:
根据办案经验阐述以下认为较为重要的调查原则:
  1.适当投入
  商业秘密侵权一类案件虽然性质相同。但是在规模上、侦破难度上是有区别的。证据调查过程中应该依据案情投入适当的人力物力。对于涉案金额大、牵涉面广的案件,取证工作容易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干扰。对此,取证工作应该强调其保密性、独立性。因此相应也应该加大投入。对于一些事实比较清楚,涉及金额不大的案件,应该就具有争议的方面着手指导相关权利人收集证据,从而节约投入。
 
  2.分工合作
  应该注意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与相关单位分工合作或组成联合调查组,不但可以节约投入,还可以利用相关单位的优势。
 
  3.分清主次
  收集证据要分清主次。各种书证物证人证在案件中的作用是不同的。主要证据是对案件起定性作用的证据,用来判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案件;次要证据是对案件起定量作用的,起辅助作用。分清主次有利于证据调查在分析判断案情和收集证据时主次分明,提高效率。
 
  4.全面及时
  收集证据在初查阶段也应该注意全面及时的原则。该类案件许多证据极容易灭失,比如窃取商业秘密的现场痕迹、作案工具等。初查阶段应该运用任意性侦查措施尽可能多地、及时地收集证据。在正常案件中,对于此类证据亦可交由公安机关进行。
 
  5.非强制性
  初查的措施在本质上也是侦查措施,但只是任意性的,不能对调查对象的人身、财产等方面采取强制手段。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模式决定的。为此,在报案前,我们在进行证据调查过程中应注意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对后期公安机关初查阶段的工作内容予以配合。
 
  6.适度性
  从初查的整体进度来讲,初查只要进行到“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就应该立案。这里的“认为”是指侦查机关、人员在对已经收集、了解到的证据进行判断的基础上的一种内心的确认。“认为”应该排除主观上不依据线索、证据的随意认为。如果达到立案的标准就应该及时立案,防止立案的“虚化”、“异化”。为此,我们在证据调查时应注意衔接初查阶段,为办案机关提供清晰的事实依据。
 
  7.秘密性原则
  主要是指初查阶段措施的不公开和半公开,以防止策略上所说的“打草惊蛇”。保持一定的秘密性同时也保护了案件线索提供者的安全。

        总结我们办理商业秘密侵权证据调查的实务经验,我们认为在刑事报案阶段需要更好的与公安机关的初查予以衔接,重点就案件事实或案件实际发生情况予以展现,并清晰了解公安机关初查流程和内容,在我们前期的证据调查阶段予以配合,减轻初查负担,以促使案件较好的进入到立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