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探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完善及意见【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2-01-19 11:54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商业秘密的定义、特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的“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定义明确了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非物质性、商业实用性的特征。
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因:
第一,商业秘密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知识和信息是知识经济时代的货币。在当代,人们一般的都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商业秘密也由于未能被披露或使用,为他人所公知,因而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经济价值。一家工业企业商业秘密的潜在丧失,意味着其现存市场领导地位的潜在丧失和在所属领域中作为市场开拓者和市场领导者的优势地位的丧失,而其商业秘密一旦丧失,对其就构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由此也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巨大的价值含量。故商业秘密也因其经济价值而成为特定保护的对象。
第二,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的加大。在经济全球化、大数据等时代背景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也大大增加,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越来越多的面临其商业秘密以不正当手段被获取、使用和披露的风险。
第三,商业秘密的泄露会给市场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商业秘密的泄露会导致企业在从事商事创新活动的激励机制遭到破坏,从而导致创新领域投资的减少,新技术无法发挥其作为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的驱动力等问题,进而对市场经济的高速、顺利运行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对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是,第一,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是自然人(即有十六岁并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法人和组织。第二,侵权人在主观心态上是故意的,第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第四、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对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行为有四种。(一)、盗窃、利诱、胁迫、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的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建设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现阶段我国采用分散式的商业秘密立法模式,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总则》、《合同法》、《刑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分散式立法存在诸多弊端,尤其是在大数据的背景之下,没有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体系,容易使得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比如云服务上的商业秘密范围难以界定,出现一定的法律空白,没有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体系,亦容易使得司法审判人员在适用法律上因为不同法律规范立法宗旨的理解不同,而无法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企业来说,一方面,依法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形成完整的商业秘密管理流程。每个企业都应该根据自身不同的经营状况,对于特有的具有价值的商业信息进行专项保护。做到预防积极,控制严格,管理完善,积极落实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形成完整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另一方面,需要培养企业的知识产权文化,企业良好运行商业秘密管理体系需要企业员工对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文化进行认同,再企业员工了解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的时候,他们亦会对保护商业秘密形成一定的意识。
同时,对于企业文化的建设有利于企业员工自觉养成保守商业秘密的习惯,有助于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系的积极运行。再则,应该制定企业商业秘密纠纷的应急预案,及时做好维权措施。企业可能因为某种原因出现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况,也可能因为某种原因陷入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嫌疑当中,对于这些情况,企业应该提前做好从员工的招聘选拔到企业对商业秘密的及时检查,检索相关相近领域的情报信息等各部分的应急预案。
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因:
第一,商业秘密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知识和信息是知识经济时代的货币。在当代,人们一般的都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商业秘密也由于未能被披露或使用,为他人所公知,因而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经济价值。一家工业企业商业秘密的潜在丧失,意味着其现存市场领导地位的潜在丧失和在所属领域中作为市场开拓者和市场领导者的优势地位的丧失,而其商业秘密一旦丧失,对其就构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由此也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巨大的价值含量。故商业秘密也因其经济价值而成为特定保护的对象。
第二,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的加大。在经济全球化、大数据等时代背景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也大大增加,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越来越多的面临其商业秘密以不正当手段被获取、使用和披露的风险。
第三,商业秘密的泄露会给市场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商业秘密的泄露会导致企业在从事商事创新活动的激励机制遭到破坏,从而导致创新领域投资的减少,新技术无法发挥其作为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的驱动力等问题,进而对市场经济的高速、顺利运行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对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是,第一,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是自然人(即有十六岁并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法人和组织。第二,侵权人在主观心态上是故意的,第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第四、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对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行为有四种。(一)、盗窃、利诱、胁迫、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的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建设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现阶段我国采用分散式的商业秘密立法模式,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总则》、《合同法》、《刑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分散式立法存在诸多弊端,尤其是在大数据的背景之下,没有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体系,容易使得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比如云服务上的商业秘密范围难以界定,出现一定的法律空白,没有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体系,亦容易使得司法审判人员在适用法律上因为不同法律规范立法宗旨的理解不同,而无法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企业来说,一方面,依法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形成完整的商业秘密管理流程。每个企业都应该根据自身不同的经营状况,对于特有的具有价值的商业信息进行专项保护。做到预防积极,控制严格,管理完善,积极落实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形成完整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另一方面,需要培养企业的知识产权文化,企业良好运行商业秘密管理体系需要企业员工对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文化进行认同,再企业员工了解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的时候,他们亦会对保护商业秘密形成一定的意识。
同时,对于企业文化的建设有利于企业员工自觉养成保守商业秘密的习惯,有助于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系的积极运行。再则,应该制定企业商业秘密纠纷的应急预案,及时做好维权措施。企业可能因为某种原因出现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况,也可能因为某种原因陷入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嫌疑当中,对于这些情况,企业应该提前做好从员工的招聘选拔到企业对商业秘密的及时检查,检索相关相近领域的情报信息等各部分的应急预案。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tscourt.com 13808805110 15800707700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tscourt.com 13808805110 15800707700
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上一篇:上一篇:探讨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范围边界限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下一篇:下一篇:探讨商业秘密权利主体的复杂性【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