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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企业你是如何判断?【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2-11-25 13:13 作者:邱戈龙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著作权保护/软件著作权罪诉讼律师)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的发展与进步,计算机软件侵权这一现象普遍存在,以前由于没有足够的经验与完善的法律制度,计算机软件侵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但随着这种现象逐年的增长,法院对于这种问题的处理也变得得心应手,从某个角度讲成果的取得得益于我国的法律制度的健全。但是随着信息技术发展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方式也在变化,所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判断与分析也就不会停止。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侵权判断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判断依据
(一)实质性相似与接触
在对计算机软件权侵权行为进行验证最普遍使用办法就是“实质性相似与接触”这一原则。实质性相似所讲的基本内容就是指盗版软件与原版软件无论是从数据的结构还是软件程序等诸多方面来看都是极为相似的。基本能够分为两个部分,一种非文字相似,大体上为定性分析;另一种则为文字相似,是按照所应用的软件程序代码的百分比来决定的。但是如果由于技术设计或者选择表达方法等方面有着偶然的相似,这种称为实质性相似,称不上是侵权的行为。所以在判断相似的软件期间,一定要认真的思考与判断,这样才能够正确的判定什么是真正的侵权行为。接触性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和其表面上的意思大致相同,就是指盗版软件的创作人员在进行创作之前有机会参与过正版软件的研发或者参与过相关程序开发。在确定盗版软件能够称得上实质性相似并且创作者也符合接触性原则,同时还能够科学的对于相似的地方进行相关的解释,就能够称得上是侵权行为。
(二)对于软件侵权行为判定技术方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如果依据软件技术含量的好坏以及复制比例的大小能够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完全复制的行为
这一类的侵权行为的基本内容就是把原创者的软件在不合法的情况下实施解密以及复制的工作,从而为自己赚取利益的行为。但是近几年随着防盗版技术不断的精进,加之对其打击力度也在不断的加强,这种完全复制的行为几乎已经不存在了。
2.简单改动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基本流程就是把原创者的计算机软件程序通过某些手段稍微进行一些变化,用此来隐藏自己抄袭的行为。这种手段会对原软件能够实现的大部分功能复制出来,在商业盗版中非常的普遍。
3.叠合抄袭行为
这种行为就是把原创者的软件中的实质性部分和盗版软件的创作者所创作出的地方进行叠合处理。这种类型的侵权行为主要的特点就是把盗版人员的原创部分与正版的某一部分进行叠合处理,从而导致这种方式下所制作出的软件与正版的软件有着很大的相似之处。
二、计算机软件侵权判断的具体问题分析
(一)文字和程序之间的侵权比较
要想判断计算机软件是否存在侵权的行为,通过把两个软件的代码进行科学的比较从而得出结果,如果发现有实质性相似或者一致的部分,就能够断定是否发生侵权行为。按照相关资料显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大多数以文字的表达为主体,而不是按照技术为依据。所以把技术资料以及程序设置为两个有所差异的表达方式,有许多的侵权的案件中都是出现了这种现象,判定证据不充足,无法定为侵权行为。同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保障的这仅仅只是完成并已经使用的软件,对于没有完成的软件仅仅只能够当做文字作品保护起来,无法归纳进计算机软件档案。
(二)共享软件注册代码的解密问题
根据实际的案件能够得出,在计算机软件权侵权问题中还留有共享软件的注册代码的相关的问题,案件中所出现的现象通常都是实现共享软件的注册代理方的软件的专有权利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共享软件这一现象在当今的社会中是比较流行的,它在进行盈利或者销售中所销售的并非是这个软件的自身,而是在缴纳费用之前给予消费人员一段时间的软件试用期,试用期结束消费者能够自主决定是否购买这个软件。如果消费者在试用期结束后缴纳费用想要继续使用这个软件,就能够获得相应的注册代码。这个注册代码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软件的作用,它能够在软件的安装以及更新等许多方面制约着软件。但是共享软件的出现就能够破坏掉这种保护,形成侵权的行为。
(三)软件汉化问题
汉化软件主要讲的就是把外文软件添加汉字处理的选项,直接的更改外文软件的相关的程序,把外文软件延伸的更加的广泛,这种行为需要与原来的创作商签订合同,如果没有取得原创作者同意,就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三、结语
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智慧财产在社会中所占有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因此,在面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问题时应当从多个角度入手,结合多方面进行判断,加强软件的安全管理程度,把计算机侵权方面的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渐的完善。比如,清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相关标准,对于出现侵权问题后的赔偿这一工作的范围也应当明确。通过完善各种相关的制度使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能够得到应有的权益,及时的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使软件开发行业的发展前景能够变得更美好,为我国以后软件创作行业的进步打下一个良好结实的基础。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tscourt.com 13808805110 15800707700
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的发展与进步,计算机软件侵权这一现象普遍存在,以前由于没有足够的经验与完善的法律制度,计算机软件侵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但随着这种现象逐年的增长,法院对于这种问题的处理也变得得心应手,从某个角度讲成果的取得得益于我国的法律制度的健全。但是随着信息技术发展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方式也在变化,所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判断与分析也就不会停止。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侵权判断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判断依据
(一)实质性相似与接触
在对计算机软件权侵权行为进行验证最普遍使用办法就是“实质性相似与接触”这一原则。实质性相似所讲的基本内容就是指盗版软件与原版软件无论是从数据的结构还是软件程序等诸多方面来看都是极为相似的。基本能够分为两个部分,一种非文字相似,大体上为定性分析;另一种则为文字相似,是按照所应用的软件程序代码的百分比来决定的。但是如果由于技术设计或者选择表达方法等方面有着偶然的相似,这种称为实质性相似,称不上是侵权的行为。所以在判断相似的软件期间,一定要认真的思考与判断,这样才能够正确的判定什么是真正的侵权行为。接触性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和其表面上的意思大致相同,就是指盗版软件的创作人员在进行创作之前有机会参与过正版软件的研发或者参与过相关程序开发。在确定盗版软件能够称得上实质性相似并且创作者也符合接触性原则,同时还能够科学的对于相似的地方进行相关的解释,就能够称得上是侵权行为。
(二)对于软件侵权行为判定技术方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如果依据软件技术含量的好坏以及复制比例的大小能够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完全复制的行为
这一类的侵权行为的基本内容就是把原创者的软件在不合法的情况下实施解密以及复制的工作,从而为自己赚取利益的行为。但是近几年随着防盗版技术不断的精进,加之对其打击力度也在不断的加强,这种完全复制的行为几乎已经不存在了。
2.简单改动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基本流程就是把原创者的计算机软件程序通过某些手段稍微进行一些变化,用此来隐藏自己抄袭的行为。这种手段会对原软件能够实现的大部分功能复制出来,在商业盗版中非常的普遍。
3.叠合抄袭行为
这种行为就是把原创者的软件中的实质性部分和盗版软件的创作者所创作出的地方进行叠合处理。这种类型的侵权行为主要的特点就是把盗版人员的原创部分与正版的某一部分进行叠合处理,从而导致这种方式下所制作出的软件与正版的软件有着很大的相似之处。
二、计算机软件侵权判断的具体问题分析
(一)文字和程序之间的侵权比较
要想判断计算机软件是否存在侵权的行为,通过把两个软件的代码进行科学的比较从而得出结果,如果发现有实质性相似或者一致的部分,就能够断定是否发生侵权行为。按照相关资料显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大多数以文字的表达为主体,而不是按照技术为依据。所以把技术资料以及程序设置为两个有所差异的表达方式,有许多的侵权的案件中都是出现了这种现象,判定证据不充足,无法定为侵权行为。同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保障的这仅仅只是完成并已经使用的软件,对于没有完成的软件仅仅只能够当做文字作品保护起来,无法归纳进计算机软件档案。
(二)共享软件注册代码的解密问题
根据实际的案件能够得出,在计算机软件权侵权问题中还留有共享软件的注册代码的相关的问题,案件中所出现的现象通常都是实现共享软件的注册代理方的软件的专有权利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共享软件这一现象在当今的社会中是比较流行的,它在进行盈利或者销售中所销售的并非是这个软件的自身,而是在缴纳费用之前给予消费人员一段时间的软件试用期,试用期结束消费者能够自主决定是否购买这个软件。如果消费者在试用期结束后缴纳费用想要继续使用这个软件,就能够获得相应的注册代码。这个注册代码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软件的作用,它能够在软件的安装以及更新等许多方面制约着软件。但是共享软件的出现就能够破坏掉这种保护,形成侵权的行为。
(三)软件汉化问题
汉化软件主要讲的就是把外文软件添加汉字处理的选项,直接的更改外文软件的相关的程序,把外文软件延伸的更加的广泛,这种行为需要与原来的创作商签订合同,如果没有取得原创作者同意,就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三、结语
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智慧财产在社会中所占有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因此,在面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问题时应当从多个角度入手,结合多方面进行判断,加强软件的安全管理程度,把计算机侵权方面的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渐的完善。比如,清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相关标准,对于出现侵权问题后的赔偿这一工作的范围也应当明确。通过完善各种相关的制度使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能够得到应有的权益,及时的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使软件开发行业的发展前景能够变得更美好,为我国以后软件创作行业的进步打下一个良好结实的基础。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tscourt.com 13808805110 15800707700
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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