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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侵害技术秘密恶意起诉案大获全胜
时间:2022-09-28 12:46 作者:邱戈龙 谢富裕

作者:邱戈龙、谢富裕律师

 
导读:2022年9月19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告ZY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撤诉。此案中被告齐某辉在长昊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支持下,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本案的成功是长昊律师事务所深耕商业秘密领域又一有力的证明,自创办二十多年以来,长昊律师们凭借精湛的业务能力为委托人服务,叫响了在商业秘密领域的名号。
案件经过
被告齐某辉曾是原告公司前员工,于2021年11月5日离职。在离职后,齐某辉与原告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XT公司展开业务关系,帮助XT公司完成了有关技术的模型构建。在这一过程中,原告认为齐某辉勾结原告公司内部员工盗窃其享有的技术秘密,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刑事侦查的过程中,另行提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民事案,要求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余元。
(一)员工办理离职交接使用的技术不应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
当收到来自法院的起诉状时,齐某辉从未想到自己竟会成为被告,顿时不知所措。好在有长昊邱戈龙、谢富裕商业秘密律师的专业法律支持下,齐某辉在法院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一份清晰、有力的答辩状,改变了自己的命运。
在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的主审法官交流中,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抓住此案核心,娓娓道来:根据《民事起诉状》可知,原告认为被告齐某辉在离职时的工作交接过程中涉嫌侵害其商业秘密。然而实际上,在工作交接完毕后,齐某辉早已将有关技术的所有资料删除,并且通过了ZY公司安全部的检查。在同一起的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亦未搜查出任何齐某辉侵犯ZY公司所提出的商业秘密的证据。
(二)原公司涉嫌使用公开技术伪装为商业秘密发起恶意诉讼
在长昊律师的悉心取证下发现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属于华为公司的开源技术,并非ZY公司所声称的独立研发的秘密技术。根据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知,ZY公司所主张的秘密技术与华为公司的开源技术特点基本一致,而此项技术信息早在2021年11月以前就可见于互联网。因此,此次案件ZY公司涉嫌使用华为公司的公开技术并伪装成自己商业秘密技术,借此发起恶意的民事诉讼,给齐某辉带来了严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这种行为非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更应该是法律所打击的对象。
(三)原公司在民事案件中使用刑事侦查阶段的证据涉嫌犯罪
凭借着多年的职业敏感,长昊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ZY公司提交的证据来源疑似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九条规定“……(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可知,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机密。由于ZY公司对齐某辉同时进行刑事、民事的起诉,故警方在此次案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调查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该证据也应当由公安机关保密,而ZY公司在未提供任何调取手续的情况下在民事案件中披露、使用理应保密的刑事侦查资料,证据来源不合法,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侵犯国家秘密罪。ZY公司使用非法证据状告我方当事人,用华为公开技术伪装后发起恶意诉讼,居心叵测。
至此,案件的最终结果已经十分清晰,ZY公司涉嫌使用公开技术发起的恶意诉讼事实明确,最终法院公正执法,公道人心,宣布同意原告撤诉。长昊律师在此次案件中不仅仅维护了我方委托人的任务,更给整个社会层面带来了示范性作用。此次案件也启示了广大民众在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盲区时要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谢富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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