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历时两月,罕见侵犯技术秘密案原告撤诉 ——记齐某辉侵犯商业
时间:2022-09-29 13:59 作者:邱戈龙 谢富裕作者:邱戈龙、谢富裕律师
导读: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注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维权二十年。最近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一起山东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齐某辉侵犯商业秘密案,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支持下,历时一个多月,ZY公司撤销了该商业秘密案。这也是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继齐某辉刑事案件完胜后在商业秘密民事领域所取得的又一骄人战绩!长昊,再一次的奠定了其在商业秘密案件领域内的话语权!
案情经过:
2020年11月24日,原告ZY公司开展华为某项目,主张该项目中的某通道导线检测技术、某测距技术、某芯片移植技术属于原告的技术秘密。被告齐某辉系原告公司前员工,同时为该项目组成员,其于2021年11月5日自原告公司离职。原告主张被告离职后受与原告经营同类业务、与原告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XT公司的技术负责人郭某信指使,并勾结原告在职员工姜某宇窃取了原告主张的全部技术秘密,给原告带来巨额财产损失。就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齐某辉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余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成立以邱戈龙、谢富裕律师为首的商业秘密专业维权团队。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积极搜集材料,来组织证据抗辩。
无中生有,合法使用诬告侵权
律师们首先指出,某通道导线检测技术、某测距技术的技术秘密被告齐某辉并没有非法获取,也没有对外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仅是被告在原告处任职期间用于办理工作交接时使用到的,工作交接完成后,被告齐某辉已经将上述技术涉及的代码资料全部删除,并通过原告安全部的检查后才完成工作交接。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亦未搜查出任何答辩人侵犯上述两项技术秘密的证据,从侧面反映了被告齐某辉没有实施对上述两项技术的侵权,原告方也没有对被告齐某辉实施侵害对上述两项技术秘密的行为的举证。
开源资料,竟成商业秘密
被告齐某辉通过查阅相关公开资料、咨询专家并委托相关司法鉴定可知,在2021年11月5日之前为公众所知悉、公安机关的重新鉴定鉴定意见通知书可知,原告公司的某芯片上的移植技术相关代码文件的密点源代码在2021年11月5日之前,已见互联网上有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技术信息,该技术属于华为公司的开源技术,被告与原告同用一份开源技术,怎会不具有同一性呢?原告的商业秘密丧失秘密性,主张的权力基础已经没有,被告何来侵权之说!
完美无缺?实则千疮百孔
民事案件中使用的该三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委托单位均为公安局,系原告举报齐某辉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原告于2022年7月7日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和证据,当时,刑事案件仍处于刑事侦查阶段。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及原告诉讼代理人并未有阅卷权,仅仅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而本起刑事案件并未进行到审查起诉阶段,在没有任何合法调取手续的情况下,原告及其诉讼代理律师复制该三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合法性。同时该三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刑事侦查阶段的证据材料,属于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构成国家秘密,原告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接触、泄露国家秘密。
损失统计,滑天下之大稽!
被告涉嫌盗用华为公司的开源技术伪装为自己的技术秘密,却谎称花费研发经费高达8301余万元,严重违背了商业道德。同案被告郭某信获得某芯片移植技术秘密后是否有进一步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并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被答辩人所述四被告的侵权行为抢占了其市场份额,使其预期可得利益受损并遭受了巨额的财产损失,请求四被告赔偿损失2000万元的情况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原告ZY公司撤诉。
结语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为开发人自力保护发明创造提供法律保障,体现了法律对商业秘密开发人劳动成果的尊重和承认,也鼓励人们在市场竞争中通过努力劳动、积极创造取得竞争优势。反之,如果允许任何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他人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创造成果,则无法激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从而影响市场经济的活力,妨碍技术或经营的进步。本案特别感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感谢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秉公执法、为民服务。(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谢富裕律师)
声明
本裁判文书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相关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要求网站下线。
本裁判文书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
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tscourt.com 13808805110 15800707700
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上一篇:上一篇:济南侵害技术秘密恶意起诉案大获全胜
下一篇:下一篇:一份私活”引起的商业秘密之争 —记齐某辉侵犯Z公司技术秘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