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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范围须明确界定
时间:2017-11-29 17:30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1996年8月1日,华尔公司聘用于京宁为光电缆部经理,并与其签订了从即日起至2001年7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王京宁必须为华尔公司的技术和商业情报(包括书面的和口头的)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即使在解除和终止合同之后,在未经华尔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王京宁不得受雇于华尔公司以外的雇主(包括业余时间),不得做有损公司威望、名誉或业务的事情,未经华尔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王京宁无权代表华尔公司进行任何交易或签署合同,或以华尔公司的名义代表华尔公司行使其他权力。1 998年8月1 0日,王京宁代表华尔公司与联通天津分公司签订美国sENcoRE公司产cA780电缆故障测试仪商务采购合同.同日,王京宁之妻刘爽代表海莱公司与联通天津分公司签订奥地利NG公司产地阻测试仪商务采购台同。1998年8月,王京宁从华尔公司离职。同年g月10日,王京宁成为海莱公司的股东。2000年了月,华尔公司称从联通天津分公司处知道了王京宁违反竞业禁止囵判决结果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故于2002年4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诉讼到法院。
【判决结果】
       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未上诉。
【案件焦点】
       焦点一:竟业禁止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的法律是什么?
       焦点二:商业秘密的范围如何界定?泄密如何认定?
【律师点评】
       由前面案例分析可知,根据调整主体的不同,竞业禁止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两种,两者所适用的法律不同,构成要件也不同,前者规定董事、经理从事竞争性职业即违法,受《公司法》调整;但约定竞业禁止要满足约定的条件,与商业秘密也有紧密的关联,受《劳动法》调整。故公司起诉其从业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首先要确定从业人员的身份和职务,划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本案中,王京宁的身份是部门经理,原告是依据《公司法》起诉被告的。至于本案是否适用《公司法》,台议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第61条提到的“经理”包括部门经理,因为部门经理也是经理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包括部门经理,理由是《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比较严格,在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择业权,通常,要做狭义理解,即“经理”仅指总经理,并不包括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等。公司的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及高级技术人员仍属于公司的聘用人员,即高级“打工仔”,其进入公司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台同,受《劳动法》调整。最后,台议庭统到后一种观点,王京宁与华尔公司的关系主要依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不受《公司法》调整。
       如果本案发生在2008年元旦以后,王京宁作为该企业的部门经理也应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禁止协议的主体“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之一,本案将受《劳动台同法》调整。公民享有择业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劳动者的权利。那么,法律为什么要允许公司与职员签订协议,限制公民自由择业的权利呢々法理上是这样解释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秘密是公司的财产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侵犯,法律应予以保护。根据此理论,竞业禁止是以侵犯商业秘密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如果职员的择业行为并没有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就无权干涉其劳动自由。所以,在审理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的案件中,还要判断公司与职员约定的商业秘密的范围是什么,只有划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才能具体判断行为人是否具体实施了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但合议庭认为联通天津分公司的客户名单却不能认定是华尔公司的商业秘密。首先,华尔公司与王京宁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没有明确约定王京宁应保守的商业秘密是什么,诉讼期间.华尔公司也不能举证证明联通天津分公司是其独家客户。海菜公司与联通天津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与华尔公司和联通天津分公司签订的台同存在一定的巧合性,但联通天津分公司是华尔公司的客户还是海来公司的客户,以及是否是华尔公司独占的客户,华尔公司对此并没有举证证明,而且海菜公司与联通天津分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的复印件上盖有华尔公司的公章(华尔公司为设备鉴证商),说明华尔公司知晓此笔业务往来。华尔公司什么时间知晓7是在台同签订之前、签订之时还是签订之后7如果华尔公司在合同签订之前或之时就已经知晓,说明联通天津分公司的客户名单对海莱公司并没有处于保密状态,如果华尔公司在台同签订之后知道,就存在权利主张的诉讼时效司题。
       华尔公司提交的证据与其知晓时间的主张不能吻合,不能认定其主张的知晓时间是2000年7月也即联通天津分公司告知其事之后,由此,推定其最迟至合同签订(1998年8月10日)后就已知晓。而王京宁主张的正是他和妻子的采购行为一直为单位知晓,另外,他妻子签订采购协议时他还不是海莱公司的股东。因此,华尔公司主张联通天津分公司是其独家占有的客户证据不足。法律赋予当事人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行使权利,自1998年8月至华尔公司起诉之日止,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所以,法院依据这些事实情况况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