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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包含在劳动者基本工资中是否
时间:2017-10-29 17:26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导读】劳动单位私以为给了补偿金就可以一劳永逸,但补偿金也可以衍生出相关问题,本文就此浅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包含在劳动者基本工资中是否有效。
【关键词】竞业禁止补偿金、基本工资

【基本事实】被告董某自2005年3月28日开始在A公司工作,担任A公司北京地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其在此期间获取了A公司全国客户资料,该资料集合了A公司具有商业价值的销售经验和客户资源。
       2006年3月,董某在没有办理交接手续情况下离开公司,并于同年5月23日投资成立B公司,经营与我公司完全相同的业务,并将窃取我公司的客户资料用于经营,违反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的约定,并进行了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董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

仲判决结果】
仲裁:
一、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万元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对原告申请的关于违反保密协议的情节,不予受理。
法院判决:
一、被告董某赔偿原告北京A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六千五百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A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董某和北京B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仲裁机构认为,虽然在劳动介同中约定补偿金包含在工资中,但难以认定,因此竞业禁止条款对董某不产生效力。对于原告申请的与违反保密协议相关的请求,仲裁机构认为不属于劳动仲裁审理的范围。
      董某抗辩,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是在其已经辞去原工作的情况下,不得已签订的,没有约定明确的竞业禁止补偿金的内容,不应限制其同行就业;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包含在劳动者基本工资中无效。法院认为,案外第三人每月工资为1200元,不含补偿金,董志勇的职务虽然高于案外第三人卜某,但其到公司任职仅一年,与海林公司约定基本工资不低于2000元,而其实际领取的基本工资前四个月为每月4000元,此后为4500元,比卜某的基本工资超出较大数额。虽然董志勇的工资单上“含补偿费”的内容系手写,但从上述实际情况判断,并综合合同约定的内容,法院最终认定海林公司发给董志勇的基本工资中包含了竞业禁止补偿金,原告与董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未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法院综合合同约定与实际情况判断,认可工资中包含竞业禁止补偿金,董某违反了竞业禁止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原告要求赔偿补偿金损失和经营性损失,但未提供证据,法院从工资中酌定比例,按每月1500元,领取11个月计竞业禁止补偿金。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未提供被告利用原告的客户名单与客户进行交易的证据,法院对该项事实无法认定,因此对此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