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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的实用性和价值性的证据
时间:2017-11-08 21:53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导读】该证据的实质是表明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具有确定性,是完整的可应用的方案,而不是大概的原理或抽象的概念。以本案为例,简述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的实用性和价值性的证据的理解。

【关键词】商业秘密、实用性、价值性、证据

【基本事实】寇某系佛山市A(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的职工,寇某在入职时即与A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寇某在离职前丢失了工作电脑(联想笔记本电脑),后又发现其两台私人笔记本电脑中(分别是华硕和戴尔品牌)违规存有超过一万份A公司的秘密资料。在离职前未向公司披露其私人电脑大量转存公司资料的事实,办理离职手续时也未曾删除其私人电脑中存储的公司信息。故,A公司请求法院判断寇某停止侵害商业秘密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审理中,寇某主张该文档不是商业秘密,并且戴尔电脑里无法直接打开的文件因缺乏实用性。A公司未遭受任何损失,且经过公安机关扣押寇某的华硕电脑、戴尔电脑,纠纷已经全部解决。

【法院裁判】
一、寇某的行为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二、寇某向佛山市A(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赔偿数额20万。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该证据的实质是表明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具有确定性,是完整的可应用的方案,而不是大概的原理或抽象的概念。法律保护的是权利人的价值和利益,如果不能证明在正当竟争中因权利带来价值和利益,则侦办此类案件便失去了意义。证明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实用性和价值性的证据有:相关的技术鉴定,己经在用户中推广应用的事实,被告人正在应用过程中的事实,以及与产品的生产、销售相关的财务凭证等。
       在本案之中,A公司提交其内容系A公司核心配料配送类资料、老抽类酱油生产工艺类资料、酱油及质量监控资料、酱油生产技术研究类资料以及原辅料供应商资料。根据生活经验判断,在离职后,仍持有和掌握其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公司的相关保密规定。在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不排除可以用其他技术手段打开其私人电脑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资料的可能性,故存在该信息资料被泄露的现实风险,进而使A公司的商业利益面临有较大的泄密可能性,且涉及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的老抽产品,一旦泄密,将失去不可估量的损失和竞争优势。因此,法院在最后的判决中支持原告的主张,反驳被告寇某关于商业秘密打不开缺乏实用性的主张。
       本案之中,被告寇某认为只有使用了才算是侵犯商业秘密,但是法律意义上的侵犯以“转移”为要件,拿走并未使用也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因为其已将商业秘密置于泄露的风险。而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应当是有证据证明所谓的技术信息尚处于概念、意向阶段等,还不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在这一点上我们应当理解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