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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法院如何判定涉案信息为商业秘密
时间:2017-10-29 17:27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导读】在商业秘密侵权实务中,对于涉案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既可以以有关信息各组成部分,也包括有关信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定,本案正是通过该理论进行审理。

【关键词】商业秘密、整体、部分

基本案情关于A公司《不良品判定及对策分析》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作为一个整体或作为其各部分的具体构造或组合,不为通常触及此种信息的领域内的人们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本案中A公司投入了一定的精力和财力,对其在柔版印刷、不干胶印刷、丝网印刷中涉及到的覆胶、成型、滴晶、热转印等所有生产工序中遇到的三十九项不良品缺陷的描述、产生原因及纠正和预防措施等全部经验进行了总结汇编,并形成了《不良品判定及对策分析》一书,该书作为各种技术经验信息的有效组合整体,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而且能为A公司的规范管理和印刷品质提高带来优于对手的竞争优势,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且A公司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故《不良品判定及对策分析》一书中的全部技术经验信息作为一个有效组合的整体符合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A公司的技术管理秘密。

【法院裁判】
一、林某某、张某立即停止侵害A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林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A公司的损失115863元;
三、林某某、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因侵害A公司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30万元;
四、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被告在本案抗辩:《不良品判定及对策分析》不构成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双方争议主要体现在《不良品判定及对策分析》一书所记载的相关信息是否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既包括有关信息各组成部分,也包括有关信息作为一个整体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综合本案分析,首先A公司为编制《不良品判定及对策分析》一书投入了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其次,林某某虽主张构成《不良品判定及对策分析》一书的实质性内容均为公知常识,但其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书中所披露的三十九项不良品缺陷的描述、产生原因及纠正和预防措施等信息作为一个整体组合,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故《不良品判定及对策分析》一书所记载的全部信息作为整体组合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同时,由于该书所记载的相关印刷信息能够为A公司规范生产工序、提高印刷效率和品质带来优于对手的竞争优势,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且A公司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故《不良品判定及对策分析》一书所记载的全部信息作为整体组合构成A公司的商业秘密。

       可见上述信息属于A公司的技术管理秘密并无不当。林某某关于《不良品判定及对策分析》一书记载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