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首席律师

联系人:邱律师

手机:159-1534-4883

电话:0755-26751234

网址:www.itscourt.com

网站名称:邱戈龙商业秘密律师

通过商业秘密案例分析什么样的客户名单才算商业秘密?
时间:2017-10-29 17:37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导读】客户名单是经营者的经营智慧、策略的成果,也是经营者花费人力和财力的商业财产。法律保护的这种无形财产。天津天砚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杨敬玲、天津山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案情之争,其中蕴含原告如何举证客户名单是无形财产,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关键词】商业秘密、客户名单

【基本案情】天砚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7日,主要业务为制作建筑效果图及动画、多媒体。自2010年以来,天砚公司与案外人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天大设计院)、伟信(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信公司)、山东新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公司)发生大量业务往来,由此形成了涉及上述公司的客户名单信息。
杨敬玲2009年11月入职天砚公司工作,任市场部主管,负责市场部和客服部,2011年7月2日辞职。杨敬玲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山子公司,分别与天大设计院、伟信公司、新元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为上述公司制作建筑效果图。故天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山子公司、杨敬玲停止侵害天砚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共同赔偿天砚公司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一、山子公司、杨敬玲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天砚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山子公司、杨敬玲连带赔偿天砚公司包括诉讼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三、驳回天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山子公司、上诉人杨敬玲不服,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3)和知民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3)和知民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山子公司、杨敬玲连带赔偿被上诉人天砚公司包括诉讼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山子有限公司、杨敬玲的其他上诉请求。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本案的焦点之一,原告主张的天砚公司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其商业秘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不为公众所知悉、经济性、实用性、采取保密措施。根据该规定,判定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从一下多方面考虑:一、客户名单应具备特殊信息,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商业秘密的客户信息应当可以区别与从公开渠道获得客户信息的名单,通常不是该领域相关人员所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具有秘密性。二、客户名单的价值性。不仅是客户名单付出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劳力与客户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而且通过客户名单的利用,能给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三、客户名单的实用性。实用性是指真实具体的客户名单,而非抽象的概念。四、采取保密措施。权利人在主观上将该客户名单视为商业秘密,同时在客观上采取积极行为保护的客户名单,他人无法通过公开途径或不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而获得。
        综上,权利人可以通过客户名单所耗费的人力、财力、他人正当获取难易程度;需求习惯、价格承受能力、经营往来、需求类型等多方面的举证来表明其与客户之间已经建立了较为稳定私密的业务关系,通过举证其客户名单的特殊性来证明所涉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结合到本案进行分析,天砚公司证明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积累形成了客户名单信息,包括负责人及设计师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基本信息,还包括不同类型效果图的报价、结款方式、优惠幅度、交易习惯等特殊信息信息。上述信息系天砚公司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积累形成具有特殊性且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该信息可以让天砚公司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和经济利益。同时,天砚公司证明通过《客户名录管理规定》、职工签到《保密携带》等方式进行保密。应当认定天砚公司客户名单是属于其商业秘密。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