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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中对“非法”的认定
时间:2017-06-07 17:55 作者:邱戈龙
案件导读】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最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是其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案情简介】2008年初,被告人赵一与被告人赵二、赵三(以上二人已判决)密谋非法窃取JH专利产品制造图纸并依图仿造该专利产品销售给JH的客户,非法牟利。2008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赵一与赵三将利用工作便利非法取得的JH专利产品(轮法炉渣粒化装置、冶金熔渣处理装置及用于冶金熔渣处理装置的粒化轮)制造图纸、相关数据以及所掌握的客户信息,提供给赵二用于仿造和购买JH专利产品的配件,并以比JH低的价格出售给JH的客户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经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赵一与被告人赵二、赵三及赵一的行为给JH造成损失136.47万元。
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一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09年2月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赵一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律师评析】本案中被告人非法获取JH的专利产品制造图纸和客户信息,给JH造成严重损失,被告人的行为犯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邱戈龙分析: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首先,关于“盗窃”行为的认定。所谓盗窃是指行为人以复印、照相、监听、模拟等手段秘密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权利人的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的盗窃以及内外勾结的监守自盗等。本案中的被告人赵一与另案被告人赵二、赵三就是采取内外勾结的方式盗取JH的商业秘密。行为人盗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既可以是商业秘密的有行载体,例如记录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磁盘磁带、样品样机,也可以是这些有形载体的复印件。行为人既可以是窃取记载商业秘密的有形物品,也可以只窃取该信息,如偷阅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凭大脑的记忆,把商业秘密再现出来。
其次,关于“利诱”行为的认定。所谓“利诱”,是指行为人以高额物质报酬,优厚工作条件或者其他利益,引诱了解、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泄露商业秘密。例如,重金收买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雇员、合营者、顾问或者其他知情人员,以使其吐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再次,关于“胁迫”行为的认定。所谓“胁迫”是指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或者其雇员、合营者、顾问或者其他了解、掌握商业秘密的知情人员进行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的威胁或要挟,以达到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其交出商业秘密。
最后,关于“其他不正当手段”行为的认定。所谓“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前述三种手段以外,违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意愿,可以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其他违法手段。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的不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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