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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中,被告被认定为共同犯罪是如何判刑的
时间:2017-05-16 14:59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案件导读】
由于网络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传统现实世界中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正在向网络世界蔓延,从而出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现实世界与网络世界共存的状况,扩展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滋生空间与犯罪手段。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由单独作案向多人共同作案趋势发展。共同犯罪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更多的呈现出来。
【案情简介】
1999年至2008年10月31日,龙某某(另案处理)在某某公司担任设计部第八设计室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气流机机械设计工作。周某担任某某公司技术服务部安装调试员。2008年8月,周某与龙某某与江苏无锡某某机械公司总经理潘某中商议,由龙某某与周某二人技术入股,由无锡某某公司投资,双方共同开发气流机。并约定由龙某某提供气流机机械部分图纸,周某负责电气控制部分、设备调试及项目运行等。后签订合伙协议,龙某某任技术经理,周某任运行经理。之后,龙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某某公司规定不得复制的气流机相关机械设计图纸复制存入其自用的神舟牌笔记本电脑中后带出。2008年12月至2009年4月间、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间,龙某某与周某先后在江苏无锡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某某机械公司利用某某公司的气流机机械图纸,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两公司合作组织生产出气流机。
2012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将龙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缴获存储资料的神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2012年7月4日,周某被抓获。
【法院判决】
一审:被告人周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客观行为具体表现: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商业秘密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商业秘密被侵害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共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行为,都是由我国刑法分则加以明文规定的。因此,对于单独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而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只有把这些行为与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
本案中,周某明知龙某某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共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据周某的工作范畴,龙某某任技术经理,周某任运行经理,其对于涉案技术图纸,与龙某某有共同的使用行为,应属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共犯。叶龙二人有共同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共同的犯罪目标,即通过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将他们的单个获取行为和使用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二人的犯罪行为原告的商业秘密丧失遭受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叶龙二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共同犯罪。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
由于网络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传统现实世界中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正在向网络世界蔓延,从而出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现实世界与网络世界共存的状况,扩展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滋生空间与犯罪手段。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由单独作案向多人共同作案趋势发展。共同犯罪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更多的呈现出来。
【案情简介】
1999年至2008年10月31日,龙某某(另案处理)在某某公司担任设计部第八设计室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气流机机械设计工作。周某担任某某公司技术服务部安装调试员。2008年8月,周某与龙某某与江苏无锡某某机械公司总经理潘某中商议,由龙某某与周某二人技术入股,由无锡某某公司投资,双方共同开发气流机。并约定由龙某某提供气流机机械部分图纸,周某负责电气控制部分、设备调试及项目运行等。后签订合伙协议,龙某某任技术经理,周某任运行经理。之后,龙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某某公司规定不得复制的气流机相关机械设计图纸复制存入其自用的神舟牌笔记本电脑中后带出。2008年12月至2009年4月间、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间,龙某某与周某先后在江苏无锡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某某机械公司利用某某公司的气流机机械图纸,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两公司合作组织生产出气流机。
2012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将龙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缴获存储资料的神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2012年7月4日,周某被抓获。
【法院判决】
一审:被告人周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客观行为具体表现: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商业秘密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商业秘密被侵害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共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行为,都是由我国刑法分则加以明文规定的。因此,对于单独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而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只有把这些行为与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
本案中,周某明知龙某某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共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据周某的工作范畴,龙某某任技术经理,周某任运行经理,其对于涉案技术图纸,与龙某某有共同的使用行为,应属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共犯。叶龙二人有共同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共同的犯罪目标,即通过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将他们的单个获取行为和使用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二人的犯罪行为原告的商业秘密丧失遭受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叶龙二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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