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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专利权的物品,经过销售后,便不受专利法保护
时间:2017-11-08 21:31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关键词】权利穷竭、抗辩、专利
【摘要】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回收一些在市场上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产品,进行二次加工再销售的行为,是否违反《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案中的“旧瓶装新酒”案就是一起经典的案例。
【基本案情】  中国专利局于1997年9月20日授予被上诉人JAJ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96323288.6,分类号09-01-B0367,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酒瓶。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记载:本涉及的左、右、前、后视图相同,前视图为主视图,省略左、右、后视图,前视图显示瓶主体表面由三分平面构成,瓶中部相对于上下两部分呈凹陷状。该专利目前有效。
       1999年8月16日,上诉人与KY副食品经销处(以下简称KY经销处)签订协议,上诉人授权KY经销处为古贝春系列酒在诸城市的总经销商,约定了有KY经销处提供酒瓶,负责把酒瓶送到古贝春集团仓库,上诉人提供剩余包装物及散酒,生产一个有康业经销处独立销售的“古贝春头曲”,价格1.93原/瓶(不含酒瓶),自即日始至2000年8月16日最低销售40万瓶,第一批先安排16万瓶,KY经销处的销售区域在诸城市等内容。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开始生产古贝春头曲酒,交予KY经销处销售,使用的酒瓶为KY经销处回收的旧酒瓶,由上诉人清洗消毒后灌瓶、包装。这些酒瓶为方形瓶,瓶子前、后、左、右形状一致,每一侧面有三分平面构成,中部相对于上、下两部呈凹陷状,部分瓶体中部的一个侧面带有形纹。上诉人的成品账记载,古贝春头曲酒,1999年9月30日入库14024瓶,费用13603.28元,1999年9月30日销售12000瓶,1999年10月20日销售24000瓶,1999年10月20日入库55008瓶,费用53357.76原。至2000年1月1日,使用此种酒瓶的古贝春头曲仍在生产及销售。
       另查明,被上诉人为YH酒业(集团)总厂(以下简称YH酒厂)人员,曾无偿让YH酒厂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酒瓶生产白酒,每年专利许可费为15万元。
【争议焦点】本案中的酒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权利用尽。
【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专利权穷竭学说通常是指专利权人或者获其授权的被许可人在出售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之后,就不能基于自己的专利权对该产品的买受人或后续的第三方使用或转售等行为进行控制。权利穷竭起始于专利产品的首次销售,因此该学说又被称作首次销售学说。权利穷竭学说在不损害专利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禁止专利权人在首次出售商品之后过度干涉该商品后续的市场流通。“首次销售原则有着重要的政策性的考虑:使得动产的购买者无须追溯其所有物中的专利授权轨迹,降低交易成本,使得市场免于不必要的限制。”
       被上诉人人拥有专利号ZL96323288.6的酒瓶外观设计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当被上诉人许可YH酒厂独占实施,YH酒厂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酒瓶生产、销售白酒,白酒售出后,被上诉人和YH酒厂已经获得了收益,体现在酒瓶的专利权已经用尽,根据专利权用尽原则,购买者的使用或者在销售行为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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