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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经典案例重现,合作协议中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
时间:2017-10-29 17:43 作者:邱戈龙
【导读】近年来,职工违反保密义务进而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案件屡见不鲜,员工是否负有保密义务的根本原因在于确定商业秘密权利人是否对其秘密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当相对方不属于员工,属于合作方或者其他能够接触到秘密信息的人,只要采取一定措施使其认识到其应该负有保密义务,即可以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同时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行为也会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2004年4月20日,HS公司(甲方)与黄某、李某(乙方)就合作开发生产年产500台甘蔗联合收割机项目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由乙方提供技术、图纸,甲方提供设备、厂房、资金,甲方每月还按时给李某4000元、黄某3000元的工资2005年1月1日,黄某、李某正式到HS公司工作,李某负责甘蔗联合收割机的技术研发及生产工作,黄某协助李某工作,两人每月按协议领取工资。同年12月底,黄某领取了12月份的工资离开HS公司,李某则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06年3月研发生产出定型机,并对形成的相关技术先后向国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但尚未形成批量生产及推向市场销售。2006年5月,李某违反保密协议向案外人提供在HS公司掌握的商业秘密,2007年2月28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刑事拘留。
【案件焦点】甲方、乙方的协议是否因黄某的离开而终止?本案李某是否负有保密义务?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定李某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双方协议保密约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商业秘密侵权的刑事犯罪,其根据行为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大小进行界定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因此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都以行为人客观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为前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属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一般单位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从而负有保密义务,另外在单位对外所签订的在合作协议中,如果协议约定涉案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合作方应负有保密义务,当合作方违反了该保密约定,进行披露、使用涉案商业秘密也构成侵权。
本案黄某、李某与HS公司之间不是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是技术转化合同,协议约定的HS公司每月按时分别向李某、黄某支付4000元、3000元月工资及每年年终按时向李某、黄某支付当年甘蔗联合收割机销售总额百分之三的提成,是技术转化合同的报酬条款。黄某、李某作为合同乙方,在2005年12月底黄某离开之后,李某仍继续履行合同至2007年2月28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刑事拘留时止,因此该协议并没有因为黄某的离开而终止。虽然李某不属于HS公司的员工,但因为存在该协议,而使得李某负有保密义务,其违反保密约定对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进行披露、使用的行为属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造成HS公司损失超过五十万元以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
【基本案情】 2004年4月20日,HS公司(甲方)与黄某、李某(乙方)就合作开发生产年产500台甘蔗联合收割机项目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由乙方提供技术、图纸,甲方提供设备、厂房、资金,甲方每月还按时给李某4000元、黄某3000元的工资2005年1月1日,黄某、李某正式到HS公司工作,李某负责甘蔗联合收割机的技术研发及生产工作,黄某协助李某工作,两人每月按协议领取工资。同年12月底,黄某领取了12月份的工资离开HS公司,李某则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06年3月研发生产出定型机,并对形成的相关技术先后向国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但尚未形成批量生产及推向市场销售。2006年5月,李某违反保密协议向案外人提供在HS公司掌握的商业秘密,2007年2月28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刑事拘留。
【案件焦点】甲方、乙方的协议是否因黄某的离开而终止?本案李某是否负有保密义务?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定李某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双方协议保密约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商业秘密侵权的刑事犯罪,其根据行为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大小进行界定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因此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都以行为人客观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为前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属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一般单位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从而负有保密义务,另外在单位对外所签订的在合作协议中,如果协议约定涉案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合作方应负有保密义务,当合作方违反了该保密约定,进行披露、使用涉案商业秘密也构成侵权。
本案黄某、李某与HS公司之间不是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是技术转化合同,协议约定的HS公司每月按时分别向李某、黄某支付4000元、3000元月工资及每年年终按时向李某、黄某支付当年甘蔗联合收割机销售总额百分之三的提成,是技术转化合同的报酬条款。黄某、李某作为合同乙方,在2005年12月底黄某离开之后,李某仍继续履行合同至2007年2月28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刑事拘留时止,因此该协议并没有因为黄某的离开而终止。虽然李某不属于HS公司的员工,但因为存在该协议,而使得李某负有保密义务,其违反保密约定对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进行披露、使用的行为属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造成HS公司损失超过五十万元以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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