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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明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与职务高低也有关
时间:2017-03-16 16:08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发明人享有署名权以及获得公司奖励的权利。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是否只要是员工在职期间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就属于呢?从实践看来并非如此,本文将结合一个案例来分析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职工的发明创造才属于职务发明。
【基本案情】
专利说明书上载明 敖某华拥有“一种多联插座”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县工商银行信贷股,敖某华在银行工作,其与敖某平之间系兄弟关系。该根据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说明书的记载,该实用新型为一种多联插座,其多联插孔呈横向排列方式;安装在壳体内的多个同极插套及其连接片,是由一个金属片经剪裁、折弯形成的多联同极插套组件;该种插套组件的上部为多个同极插套,下部是一个贯通的连接片。
2005年11月至2008年1月,敖某平在深圳HH公司从事插座产品的开发工作。深圳HH公司认为敖某平作为其公司的插座结构工程师,开发新型插座板是其在深圳HH公司期间从事本职工作的范围,敖某平在深圳HH公司主持了相关产品的研制,掌握了大量深圳HH公司的技术、思路和信息,从而开发出本案争议专利,该行为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构成职务发明。遂诉至原审法院。
【案件焦点】涉案“一种多联插座”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属于敖某平的职务发明,该专利是否归深圳HH公司所有?
【法院判决】
一审:驳回深圳HH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职务发明创造:1、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案中,虽然敖某平自2005年11月至2008年1月期间曾经在深圳HH公司工作,并担任结构工程师、产品组经理、插座板工程师等职务,主要为公司构思设计系列防触电转换器。但首先深圳HH公司举出的由敖某平设计的两款防触电产品图纸与涉案专利的设计目的不同,其次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曾向敖某平下达过关于涉案专利方面的开发性研究任务或者证明敖某平利用了其物质技术条件完成涉案争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因此本案被告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经验总结,职工在本职工作中的发明创造,与职工在单位的职务高低有关。职工负责技术进步的职位有高低,职务越低,其本职工作发明范围就越小,职位越高,其本职工作发明的范围就越大。因为职位越高,其了解单位技术现状和发展需要就越详细,就越有职务之便调动各种技术资料,进行设计、试验、验证其构想;职位越高。其收入就越高,对单位的责任就越大,行为该体现单位的发明创造意志。本案中敖某平只是普通的技术开发人员,对单位的责任和发明创造意志不是很强。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
【基本案情】
专利说明书上载明 敖某华拥有“一种多联插座”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县工商银行信贷股,敖某华在银行工作,其与敖某平之间系兄弟关系。该根据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说明书的记载,该实用新型为一种多联插座,其多联插孔呈横向排列方式;安装在壳体内的多个同极插套及其连接片,是由一个金属片经剪裁、折弯形成的多联同极插套组件;该种插套组件的上部为多个同极插套,下部是一个贯通的连接片。
2005年11月至2008年1月,敖某平在深圳HH公司从事插座产品的开发工作。深圳HH公司认为敖某平作为其公司的插座结构工程师,开发新型插座板是其在深圳HH公司期间从事本职工作的范围,敖某平在深圳HH公司主持了相关产品的研制,掌握了大量深圳HH公司的技术、思路和信息,从而开发出本案争议专利,该行为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构成职务发明。遂诉至原审法院。
【案件焦点】涉案“一种多联插座”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属于敖某平的职务发明,该专利是否归深圳HH公司所有?
【法院判决】
一审:驳回深圳HH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职务发明创造:1、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案中,虽然敖某平自2005年11月至2008年1月期间曾经在深圳HH公司工作,并担任结构工程师、产品组经理、插座板工程师等职务,主要为公司构思设计系列防触电转换器。但首先深圳HH公司举出的由敖某平设计的两款防触电产品图纸与涉案专利的设计目的不同,其次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曾向敖某平下达过关于涉案专利方面的开发性研究任务或者证明敖某平利用了其物质技术条件完成涉案争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因此本案被告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经验总结,职工在本职工作中的发明创造,与职工在单位的职务高低有关。职工负责技术进步的职位有高低,职务越低,其本职工作发明范围就越小,职位越高,其本职工作发明的范围就越大。因为职位越高,其了解单位技术现状和发展需要就越详细,就越有职务之便调动各种技术资料,进行设计、试验、验证其构想;职位越高。其收入就越高,对单位的责任就越大,行为该体现单位的发明创造意志。本案中敖某平只是普通的技术开发人员,对单位的责任和发明创造意志不是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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