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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挂软件”从事“代练升级”经营活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时间:2017-11-08 21:06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关键词】外挂软件、著作权、非法经营
导读“外挂”程序是未获得许可和授权,通过破坏他人合法出版并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从而在游戏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作弊程序,非法侵入。2003年12月,新闻出版总署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经营互联网出版活动。“外挂”行为既侵害了著作权人、出版机构以及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互联网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
【基本案情被告人董某、陈某在玩网络游戏过程中了解到利用非法“外挂”程序可以替游戏玩家“代练升级”并从中牟利,遂通过互联网向他人(网名“拉哥”)购买名为“冰点传奇”的“外挂”程序,并与该程序卖家“拉哥”协商合作利用“外挂”进行游戏代练,由“拉哥”提供“外挂”程序,由二被告人负责代练及收费。
        2007年3月以来,董某、陈某陆续购置了九十多台电脑,申请了电信宽带,并办理了银行卡、客服电话,用于和游戏玩家联系及收取代练费。二被告人先后雇佣了十二名员工,不断在盛大公司经营的《热血传奇》游戏中做广告,帮助游戏玩家使用“冰点传奇”的“外挂”程序代练升级。董某、陈某将雇佣来的员工分成客服组和代练组利用“外挂”软件“冰点传奇”日夜经营代练,并适时与“外挂”程序卖家“拉哥”联系进行版本升级,以对抗盛大公司游戏保护措施。因被告人董某、陈某使用的“冰点传奇”“外挂”程序绕过了正常的游戏客服端与服务器端之间的通讯协议,使盛大公司计算机系统中正常的客户认证功能受损,从而干扰了《热血传奇》游戏的正常运行,同时破坏了网络游戏规则,严重影响了盛大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
【焦点问题】被告人董某、陈某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董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160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40万元;二、作案工具、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第一、“冰点传奇”“外挂”软件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盛大公司所经营的《热血传奇》游戏是经过国家版权局合法登记的游戏软件,受国家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人董某、陈某购买、使用的“冰点传奇”“外挂”程序软件在出版程序上没有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内容上也破坏了《热血传奇》游戏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肆意修改盛大公司《热血传奇》游戏的使用用户在服务器上的内容,不仅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而且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被《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所禁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
       第二、被告人董某、陈某利用“外挂”软件从事“代练升级”,构成非法经营罪。二被告人购买了电脑,聘用了工作人员,先后替1万多名不特定人使用非法“外挂”程序进行代练,并收取费用,客观上是对该非法“外挂”程序的发行、传播,属于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被告人董某、陈某主观上上以牟利为目的。被告人董某、陈某在玩网络游戏过程中了解到利用非法“外挂”程序可以替游戏玩家“代练升级”并从中牟利,遂产生为他人代练游戏的想法。
       综上,被告人董某、陈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也未获得盛大公司许可和授权,将明知是破坏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技术保护措施并修改他人游戏作品数据的非法互联网出版物--“外挂软件”使用到盛大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游戏程序上,进行有偿代练经营活动,牟取了巨额非法利益,侵害了盛大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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