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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著作权的软件如何与盗版软件做同一性比对?
时间:2017-11-08 21:07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关键词】著作权、源代码、同一性鉴定
导读实质性相似是指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相似到一定程度,除了解释为复制而不可能有其他的解释。判断两款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的方法是通过专门的软件鉴定机构对源代码进行对比鉴定出具的鉴定结论来判断。但是,源代码对比鉴定并不是判断软件同一性的唯一方法,某些软件在表达上具有独特性,只要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检验、识别,也可加以判断。
【基本案情原告S公司投入巨资开发完成Picture2ArtsV1.0版(即P2A油画软件1.0版),已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公司于2011年将该软件投放市场,获得良好声誉。
       2010年10月25日,原告S公司与被告宋某某签订涉案软件视软油画制作软件V1.0软件合作推广协议一份,后双方同意解除前述合作推广协议。
       2011年被告宋某某设立出资设立的被告L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将软件“照片变油画技术培训资料”(含光盘一套,光盘软件实际上为原告S公司P2A视软油画制作软件V1.0版)通过“淘宝网”、网上推广网页和线下销售等方式进行复制和销售。2011年12月8日,案外人黄某某通过“淘宝网”向淘宝网店业主宋某某购买了名称为“【P2A】照片变油画技术培训(带教学光盘)”资料一套。淘宝网订单确认:宝贝【P2A】照片变油画技术培训(含视频光盘),买家信息:昵称810chaoan,联系电话15002702128(经庭审查明,该移动电话号码机主为被告宋某某),真实姓名宋某某,城市广东广州,邮箱osof@msn.com,支付宝imstudo@foxmail.com;买家信息载明收货人的地址黄某某。黄某某收到上述技术培训资料邮件后,发现所附照片变油画软件不能使用,即依据光盘信息提示向原告S公司申请软件升级。原告接信后认为该软件为盗版软件,即令黄某某将该软件邮寄原告。
 【本案焦点】 被控侵权的P2A照片变油画软件是否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视软油画制作软件的盗版?
法院判决一、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以销售方式向公众提供涉案侵权复制品《照片变油画技术培训(P2A油画软件)》;二、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S公司经济损失24,000元;三、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公司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6,599.4元;四、驳回原告S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标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本案中,经勘验、比对,来源于黄某某的被控软件(编号3)和来源于张某某的被控软件(编号2)的外显特征完全相同,运行该软件时,计算机电脑界面显示的软件操作说明书、操作步骤、操作实例图像也相同,为同一软件作品。而这两个被控软件与原告权利作品(编号1)对比结果显示,被控软件除软件名称、软件操作说明书标题与权利作品标题不同外,其他内容,包括操作步骤、操作方法,甚至包括实例图像在内的软件界面完全相同。不同部分在于两款软件的名称,由此可以判断两个被控软件与原告S公司的权利作品具有同一性。审理中,没有证据证明被控软件已经获得原告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据此,法院认定该被控软件为侵犯原告S公司计算机软件程序的侵权软件作品。
        涉案视软油画制作软件属于操作应用软件,运行方法相对独立,与其他同类软件相比,操作步骤、操作方法与操作说明中的步骤、方法具有一一对应关系,不具随机性;同时,涉案软件还标识有注册商标信息、个人用户信息等独立特征,这些特征独立于软件之外,属软件作品的标识性特征。所以,通过解剖操作使用说明就可以判断两个同类软件是否为同一软件。此外,计算机软件的操作步骤、操作方法通过运行可以显示不同的运行界面,这些运行界面是计算机软件程序的运行结果,具有外显特征,这些外显特征也是判断计算机程序源代码指令是否相同的识别方法之一。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著作权法提供版权保护。通常情况下,判断两个同类软件程序是否相同需进行软件程序源代码的比对。但是,源代码对比鉴定并不是判断软件同一性的唯一方法,某些软件在表达上具有独特性,只要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检验、识别,也可加以判断。实践中,对于争议不大的案件多运用勘验型鉴定,即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涉案软件进行技术勘验,得出鉴定结论。在部分由法院组织技术勘验的案件中,主要是针对目标程序进行勘验,通常查找被告目标程序中是否与原告的版权信息、公司名称、相同的程序缺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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