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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商业秘密侵权警告,能否请求法院确认不侵权?
时间:2017-10-29 17:53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关键词】确认不侵权、商业秘密、技术信息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向提起诉讼只要其中一个条件不符合,将会被法院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螺杆膨胀动力机”,是利用工业中的蒸汽、热水、热液或汽液两相流体等动力源,将热能转换为动力,驱动发电机发电回收动力。该技术源于1935由瑞典人发明的“螺杆压缩机”的反向工作原理。上世纪80年代国家将其列为重点发展项目,胡某作为负责人。经过努力该项技术的到了应用在扬州市有机化工厂进行了工业性运行,运行效果平稳、可靠。
2001年11月8日胡某个人将“汽液全流螺杆膨胀节能发电技术”的全部技术资料、设计方案、配件供货资料等转让给H公司。次年,H公司与陈某签订聘任合同,专职负责江西HD“螺杆膨胀动力机”产品的生产、安装调试、技术改造及产品系列化。2008年3月19日,陈某在H公司处辞到D公司工作,将内蒙古平庄矿务局机电总厂绘制的LF150型图纸一套提供给D公司。D公司就此进行螺杆膨胀动力机的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
       2009年11月2日,H公司委托律师向D公司及陈某发出律师函,称H公司是螺杆膨胀动力机技术秘密的权利人,D公司正在进行的螺杆膨胀动力机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侵害了H公司的合法权益。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也为撤回律师函。D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
【本案焦点】请求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有可能被法院认可?
法院判决一审:确认D公司生产、销售涉案螺杆膨胀动力机的行为不侵犯H公司的商业秘密;二审:1、撤销辽宁省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丹民三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2、驳回D公司起诉。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确权之诉是确认之诉是指诉的目的仅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可分为肯定式确权之诉和否定式确认之诉。否定式确认之诉仅限于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类案件,体现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53.中的三级案由为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四级案由为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以及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当中。本案的诉讼是否定式确权之诉,即原告要求确认其不侵犯被告商业秘密而提起的诉讼。
       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和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产生的原因,均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函使得当事人原本存在的正常法律关系处于受影响状态,其实际发生的民事纠纷应当是警告函行为是否影响了当事人正常的经营或生产,是否侵害了相对方的生产经营等合法权益。虽然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并没有产生民事权利受到直接的侵害,但是由于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权利表现具有一定的外显性,相关事实在人民法院裁判中能够予以确认。

       但在本案中由于H公司向D公司发送警告函行为是否影响了当事人正常的经营或生产为与D公司诉讼请求有关的实际发生的民事纠纷;D公司要求确认其生产的螺杆动力机属公知技术、不侵犯H公司商业秘密的诉讼请求,并没有涉及其权利受到的直接侵害,案件的审理也无法确定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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