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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如何许可他人使用?
时间:2017-10-29 17:52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 邱戈龙
【关键词】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使用许可
【导读】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我国《合同法》有关于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相关规定。技术秘密的使用许可是技术秘密权利人保持其整体权利中的所有权、收益权、处分权,而在一定条件下将其技术秘密许可给他人使用。
       技术秘密许可使用的法律特点:
       1、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是一种实用、可靠,并能够在合同约定的领域内应用的成熟技术,如果许可使用的技术秘密达不到验收标准,许可方应负违约责任。
       2、合同标的具有秘密性。
       3、技术秘密合同涉及的技术秘密具有相对性,其权利人即许可方的所有权是相对额,不能保证是该技术秘密的唯一合法所有者,因为不能禁止他人以合法手段,如独立开发或反向工程获得技术秘密。因此相同的技术秘密可能会有若干个独立的权利人,又有若干个合法的被许可方并存。
       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种类
       1、普通实施许可是常见的实施许可合同,是指权利人许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技术秘密,同时自己可以在该范围内使用该技术秘密,而且还可以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他人实施该技术秘密的许可方式。这种许可适用于市场容量足够大的情况。
       2、独占技术秘密实施许可是指受让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合同规定的技术秘密技术的使用权,让与人或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时在该范围内具有对该项技术秘密技术的使用权。按照这一合同,技术秘密权人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其技术秘密的权利,被许可人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给技术秘密人使用费。这种合同要求技术秘密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不但不能许可第三者使用该技术秘密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
       3、排他技术秘密实施许可是指受让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合同规定的技术秘密技术的使用权,许可人仍保留在该范围内的使用权,但排除任何第三方在该范围内对同一技术秘密技术的使用权。按照这一合同,技术秘密权人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家享有使用该技术秘密的权利,被许可人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给技术秘密权人使用费。但技术秘密权人自己仍然保留在这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其技术秘密的权利。这种许可适用的情况:许可方自己虽然有一定的实施能力,但由于资金、成本、运输等原因,不能占领全国市场,从而以许可方式培植一个被许可方取得许可收入。
       4、交叉实施许可是指交易各方将各自拥有的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的使用权相互许可使用,互为技术供方和受方。在合同期限和地域内,合同双方对对方的许可权利享有使用权、产品生产和销售权。各方的许可权利可以是独占的,也可以是非独占的。双方权利对等,一般不需支付使用费。这种许可方式适用于双方都想得到对方技术的情况,交叉许可是双方技术上结盟的一种形式。
       5、分售实施许可是指技术秘密实施许可的被许可方依据合同规定,除了取得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许可方的技术秘密外,还可以许可第三方部分或全部实施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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