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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在什么情况下,发表权才算侵犯?
时间:2017-11-08 21:08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关键词】著作权、发表权、侵权
【导读】计算机软件发表权,指作者对其尚未发表的作品享有决定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权中的一项权利。在这需要注意的是,该涉案文件首先必须一款计算软件,再者是才有发表权。发表权是一次性行使的权利,其次,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发表权属于著作人身权,具有专属于作者的性质,不能转让和继承。
【基本案情原告J公司将JDPaintJD雕刻软件V4.0、JD雕刻软件JDPaintV5.0软件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JDPaint软件通过加工编程计算机运行生成Eng格式的数据文件,再由运行于数控控制计算机上的控制软件接收该数据文件,将其变成加工指令。该软件不公开对外销售,只配备在原告自主生产的数控雕刻机上使用。
       2004年5月21日,被告N公司就维宏数控运动控制系统V3.0、NK数控系统V5.0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2005年12月,N公司推出NC-1000雕铣机控制系统,该数控系统全面支持JD各种版本Eng文件,该功能是针对用户对JDJDPaintV5.19这一排版软件的酷爱而研发的。原告J公司的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文件是数据文件,采用Eng格式。被告N公司的Ncstudio软件能够读取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文件,即Ncstudio软件与JDPaint软件所输出的Eng文件兼容。
        原告认为自己对Eng格式采取了加密措施。被告非法破译Eng格式的加密措施,开发、销售能够读取Eng格式数据文件的数控系统,属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原告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本案焦点】N公司研发可以读取Eng格式文件的软件的行为是否侵犯对原告J公司软件发表权?
法院判决一审:驳回原告J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庭审中,原告J公司称其Eng格式文件的文件格式、数据结构、指令意义、加密算法从未公开,故被上诉人N公司在本案中的行为侵犯了其软件发表权。根据本案事实,由于Eng格式文件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指的软件,原告因此也就不享有对Eng格式文件的软件发表权,被告研发能够读取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文件的软件的行为亦不构成对原告软件发表权的侵犯。
       计算机软件的发表权是指将软件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软件著作权人最基本和首要的权利。因为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与软件的发表息息相关。《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其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
       司法实践中,尽管作者未将其软件作品公之于众,但有下列情形的,推定作者同意发表其作品:
      1、著作财产权转移应当推定作者已经行使了发表权。发表权通常不可能单独行使,需要和其他著作财产权的任何一种一起行使。
      2、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未发表的软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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