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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许可合同中的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债权转让
时间:2017-02-13 16:12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是指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期、范围内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于该被许可人签订软件著作权许可协议的行为。被许可人获得了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享有相关软件的部分财产权的行使权力后,当被许可人与第三人概括转让债权债务时,其从软件著作权人处经许可获得的该部分权利行使权是否也可一齐转让给第三人?本文将结合一个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原告JYJ公司系WQX词典V3.0版之著作权人。原告认为被告JWT公司未经其许可,将WQX词典V3.0版(涉案软件)内置于其生产和销售的VT3300、VT3600、VT3660等3种型号的YWX学习机中的行为侵犯其对WQX词典V3.0版享有的著作权。被告JWT公司辩称,YDWT公司在JWT公司成立之后已将其全部业务转移至JWT公司,之后YDWT公司所有债权债务亦均由JWT公司予以承担。JYJ公司曾许可YDWT公司在VT系列YWXMP3英文学习电脑中使用WQX词典V3.0版,故我公司作为承担YDWT公司所有债权债务的公司亦有权在YWX学习机中使用WQX词典V3.0版。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如下:一、被告JWT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学习机中内置WQX词典V3.0版软件;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JWT公司赔偿原告JYJ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四十五万元。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在分析本案被告所辩称其由YDWT公司转让所有债权债务,关于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权是否同样转让的问题之前,首先需要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许可性质,软件著作权许可是软件著作权使用权的许可,有关许可的时间、范围等都由许可协议进行确定,其不同于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转让所转让的是所有权,对于被转让人可以自行决定再转让。但是软件著作权许可包括普通许可、独占许可以及排他许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软件著作权许可中的被许可方未经许可方同意不得转让或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标的软件。其次本案被告JWT公司系由YDWT公司股东按照其在YDWT公司的股份比例发起设立,JWT公司与YDWT公司的董事会结构和法定代表人均一致,JWT公司与YDWT公司亦分别为各自独立的法人,YDMT公司进行转让债权债务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的转让不同于其他债权,能否再转让,YDWT公司必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知JYJ公司并取得JYJ公司之同意方可产生债权债务一并转让之法律效力。但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JWT公司并未对此进行举证,其应当为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依法应当以此认定被告JWT是未经涉案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的涉案软件。

    综上,JWT公司未经WQX词典V3.0版著作权人JYJ公司之许可,即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学习机中内置该软件,并在其经营的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该软件下载服务,其此举已侵犯了JYJ公司对该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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