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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看】知己知彼——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几种情形
时间:2017-02-14 14:28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根据最近有关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统计,百分之九十的案件都属于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无论是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被泄露,还是对企业内部员工的良好管理,都需要对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几种方式进行一个了解,以防制定相应的企业规章以及保密制度等。本文将结合一个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1998年2月24日,原告福山Z公司通过与化学工业部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的技术资料转让合同获得对涉案包含化工工艺、工艺设备、工艺配方、生产操作规程等等技术资料的商业秘密权。被告徐某原在原告烟台市福山Z公司的化验室担任化验员等工作。任职期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业及技术秘密保密合同。合同中明确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范围,被告的保密义务,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条款,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后被告从原告处辞职并于同年9月到烟台D公司处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与在原告处相同。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烟台市福山Z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原告烟台市福山Z公司负担。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本案中,被告从原告Z公司处跳槽到D公司时,把其在Z公司任职是所掌握的作为原告Z公司商业秘密的陶瓷用耐高温大红颜料项目的技术带到新单位D公司处的事实,就属于商业秘密泄露方式中最为典型的雇员泄密中的人才流动泄密。人才流动泄密是企业内部泄露商业秘密的重要途径。从本律师承办过的商业秘密侵权案来看,绝大多数都是因为人才流动(或称跳槽)所引起的。除此之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所见过的常见的雇员泄密方式还有以下几种:
    1、兼职泄密:例如国内某部门的一位高级技术人员,在兼任外国某公司的顾问和总代表时,他利用自己掌握的大量工业技术信息和项目内情,代表外国公司同国内企业谈判,使得其原单位的谈判人员处处被动,经济利益遭受很大的损失。
    2、为私利泄密: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为了个人私利,故意泄露本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事件屡有发生。大多数情况下,体现为员工从原单位离职,然后自立门户,创办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3、离退休职工被“收买”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其离退休后,被其他企业和单位聘用,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牟利,也是常见的雇员泄密方式之一。
    4、企业在职内部职工保密观念淡薄泄密:这种情况下,员工并非是故意泄密,完全是因为有得职工保密意识不强,过失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这一点上,律师提醒:加强企业职工的保密教育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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