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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软件著作权出资入股的注意事项——著作权归属
时间:2017-03-08 11:41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那么实践中,以软件著作权作为入股出资有哪些注意事项呢?在涉及软件著作权出资后有关软件著作权权利是否发生转移的问题上,关键在于区分涉案软件作为出资进行入股时的软件著作权归属以及是否办理著作权转让手续等。
【基本案情】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曾签订的合资成立有限公司协议约定双方作为发起人,共同筹资设立JK公司;吴某以自己独立开发的《X网上阅卷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占公司49%股权;登记文件中所记载吴某名下出资数额及形式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J K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吴某现金出资,认缴和实缴9.8万元。经张某申请,我国国家版权局向JK公司颁发了《X网上阅卷系统》V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08年7月11日,吴某从JK公司支取《X网上阅卷系统》软件销售收入10%的提成款6300元。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如下:一、驳回吴某的诉讼请;二、驳回张某的反诉请求。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合资成立有限公司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既不违法,也不损害他人利益,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该协议规定的吴某以《X网上阅卷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虽与他们双方共同制定的JK公司章程规定吴某以货币出资9.8万元不一致,但协议对此有特别规定,即登记文件中所记载吴某名下出资数额及形式与该协议不一致之处以该协议为准。由此可见,吴某以《X网上阅卷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张某以货币出资设立JK公司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双方的上述出资方式不违反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确认。
依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根据我国国家版权局向JK公司颁发的《X网上阅卷系统》V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证明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已经归属于公司。在有些案件中,作为入股出资的软件可能存在职务软件的嫌疑,如果涉案软件经确定属于职务软件,则股东以此作为出资是存在瑕疵的,涉案软件的著作权本身就属于公司所有,作为出资股东需要另行出资。
本案中,张某虽另案起诉,请求解散JK公司,但受理法院尚未作出解散裁判,待JK公司清算或破产完结后,若《X网上阅卷系统》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JK公司的剩余财产,吴某可以依据予张某签订的上述协议的相关约定依法重新取得《X网上阅卷系统》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因此,吴某现要求将《X网上阅卷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确权于他,要求张某和JK公司给付销售该软件的收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关阅读】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对于特定情况下的软件著作权归属,软件保护条例进行了专门规定。合作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如果软件是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公民合作开发的,则软件著作权有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另有协议的除外。合作开发软件分为可分割和不可分割两种,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软件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这种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的整体的著作权。对于不能分割使用的,软件著作权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一致。如果合作开发的各方不能协商一致,那么,任何一方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阻止其他方行使该软件著作权中除了转让权之外额其他权利。但是这样行使著作权所取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的合作开发者。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
【基本案情】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曾签订的合资成立有限公司协议约定双方作为发起人,共同筹资设立JK公司;吴某以自己独立开发的《X网上阅卷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占公司49%股权;登记文件中所记载吴某名下出资数额及形式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J K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吴某现金出资,认缴和实缴9.8万元。经张某申请,我国国家版权局向JK公司颁发了《X网上阅卷系统》V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08年7月11日,吴某从JK公司支取《X网上阅卷系统》软件销售收入10%的提成款6300元。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如下:一、驳回吴某的诉讼请;二、驳回张某的反诉请求。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合资成立有限公司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既不违法,也不损害他人利益,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该协议规定的吴某以《X网上阅卷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虽与他们双方共同制定的JK公司章程规定吴某以货币出资9.8万元不一致,但协议对此有特别规定,即登记文件中所记载吴某名下出资数额及形式与该协议不一致之处以该协议为准。由此可见,吴某以《X网上阅卷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张某以货币出资设立JK公司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双方的上述出资方式不违反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确认。
依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根据我国国家版权局向JK公司颁发的《X网上阅卷系统》V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证明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已经归属于公司。在有些案件中,作为入股出资的软件可能存在职务软件的嫌疑,如果涉案软件经确定属于职务软件,则股东以此作为出资是存在瑕疵的,涉案软件的著作权本身就属于公司所有,作为出资股东需要另行出资。
本案中,张某虽另案起诉,请求解散JK公司,但受理法院尚未作出解散裁判,待JK公司清算或破产完结后,若《X网上阅卷系统》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JK公司的剩余财产,吴某可以依据予张某签订的上述协议的相关约定依法重新取得《X网上阅卷系统》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因此,吴某现要求将《X网上阅卷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确权于他,要求张某和JK公司给付销售该软件的收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关阅读】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对于特定情况下的软件著作权归属,软件保护条例进行了专门规定。合作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如果软件是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公民合作开发的,则软件著作权有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另有协议的除外。合作开发软件分为可分割和不可分割两种,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软件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这种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的整体的著作权。对于不能分割使用的,软件著作权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一致。如果合作开发的各方不能协商一致,那么,任何一方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阻止其他方行使该软件著作权中除了转让权之外额其他权利。但是这样行使著作权所取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的合作开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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