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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利人都想知道的法院确定损害赔偿如何酌情?
时间:2017-02-14 14:57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在原告所提供证明因被告实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证据不足或者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确定赔偿金额。这是一条比较抽象的法条,表面上看来给予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其实因法院的自由裁量仍然确定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仍然要受到约束。本文结合一个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被告边某、常某、杜某均曾任职于原告YM公司(主营冻干机销售)的技术部门。2011年3月,YM公司发现常某和杜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工作电脑将YM公司技术秘密Lyo10、Lyo15冻干机相关技术资料以电子邮件方式非法披露给当时已经离职的边某,边某又将这些技术信息披露给案外人山东浩器生物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员工王某。原告认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致使YM公司的商业秘密被泄露,给YM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构成了对YM公司享有的商业秘密的侵害。故SY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销毁涉案商业秘密信息,并共同赔偿YM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37.622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关于损害赔偿部分,判定被告边某、常某、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YM(北京)制药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十五万元;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实践中有不少原告向法院提供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其商业秘密价值评估报告,然而除非因被告行为导致商业秘密被公开而失去价值,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将评估价值作为损害赔偿金额,但会将其作为酌定赔偿金额的重要考量因素。

    例如本案中,YM公司因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数额或三被告的获利情况,其虽然提交了一份资产评估报告,但该评估报告系针对其冻干机技术资料的整体内容进行的评估,而涉案被披露的商业秘密仅为其中的部分内容,且YM公司也未举证证明三被告的涉案行为已导致涉案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故法院认为该案不宜将其评估报告中确定的冻干机技术的市场价值作为确定本案赔偿损失的依据。

    法定赔偿是指:在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中的损害赔偿额时,由于证明原告损失、被告获利以及合理许可费较为困难,大多数案件的损害赔偿额由法官酌情在法定赔偿额范围内确定。一般情况下:法院在酌情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考量的因素包括: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商业秘密的开发成本;原告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涉案商业秘密的类型;被告主观过错程度;被告侵权范围;被告侵权持续的时间;被告收入情况;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行业平均利润以及涉案商业秘密的贡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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