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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典案例分析公、检、法机关是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
时间:2017-02-09 10:43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根据《刑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非法披露、使用;合法获知非法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属于普通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和侦查,检察院进行起诉,法院进行审判。无论是哪个机关处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标准不会变,本文结合一个经典案例来分析公、检、法机关在处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是如何来认定的。

【基本案情】被告张某、泽某曾是LY公司的员工,负责研发一款名为E750型的GIS采集器,在职期间,两人共谋,利用所掌握的相关图纸先后委托上海HT公司、深圳ZHT公司生产PCBA板,再采购其他零部件,组装为GIS采集器。后两人离职成立上海HW公司,将上述GIS采集器命名为S10、S12型对外销售,并陆续招揽曾在LY公司任职的多名员工参与产品的生产、测试等各项活动。
2012年4月24日,被告人泽某在HW公司经营场所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到案,次日,被告人张某经公安人员联系,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案件焦点】本案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商业秘密侵权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临界点在于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商业秘密侵权的社会危害性以损失数额作为依据,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实践总结,可以以受害人因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得利益;以及商业秘密信息的许可使用费综合判断等。由于文章字数限制,本文对于这个问题不再提及,仅就行为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客观行为是如何认定这一问题进行阐述!

    侵犯商业秘密的客观行为根据法条表述诸如非法获取行为;非法披露、使用行为等,对于技术信息商业秘密而言,虽然行为多种多样,但在认定时,所采取的取证举证思路一般都是根据“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原则。在笔者所参与的有关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通常的做法大多是通过以下几个步骤进行:1、查封扣押获取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信息;2、根据所获取的信息与受害人所提供的商业秘密信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实质性相似即同一性鉴定;3、根据犯罪嫌疑人在受害人处所从事的职务等认定或推定其接触或者可能接触过涉案商业秘密信息。以上是对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思路以及取证途径!

    本案中,经司法鉴定,两被告所生产销售产品的PCBA板与LY公司GIS采集器PCBA板之间具有95%以上的相似度,应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两被告人均系LY公司的管理人员,公司GIS数据采集器研发工作的领导者、组织者,掌握着公司大量的技术及经营信息,具有接触涉案商业秘密的可能。综上,应认定两被告人实施了侵犯LY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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