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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游戏外挂构成犯罪?
时间:2017-11-08 21:11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号】(2007)一中刑终字第1277号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非法经营罪
【导读】外挂的开发、制造、传播既触犯了侵犯著作权罪又触犯了非法经营罪,那么到底应如何定罪量刑呢?
【基本案情】2004年初,身为A软件公司副总裁的谈某辞去工作,与妻子刘某、大学同学沈某开始设计网络游戏外挂并很快破译了《传奇3G》网络游戏层序的源代码,并对客户端进行了部分修改和替换,三人共同运营针对《传奇3G》网络游戏开发的外挂软件,并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复制发行销售了“自主研发”的“007传奇三外挂”、“008传奇三外挂”、“超人传奇三外挂”等计算机软件。从2004年6月至2005年9月,他们在海淀、昌平等去银行设立了名为“小辛”的账户,经查证,其非法经营数额为2817187.5元。2006年5月24日,网络游戏外挂制作者谈某某、沈某、刘某三人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海淀检察院提起公诉。
【核心问题】开发游戏外挂,并以此营利,是否构成犯罪?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谈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三、被告人沈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
       本案是我国国内的外挂第一案,被告人被公诉机关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最终以非法经营罪结案,因此本文将借助本案件对外挂的定罪进行分析。
       从法理入手,根据法律保护正义的取向来使用法律,也就是看在外挂开发、制造、传播的不同阶段触犯的对象的利益来定罪量刑,触犯不同的人的利益,就使用不同法律来制裁外挂行为,据此来确定罪名。具体而言,如果外挂是在开发、制作阶段,外挂开发商就会侵犯网游开发商的利益,为了维护网游开发商的利益,我们就可以用侵犯著作权罪来制裁外挂开发商;在外挂的运营阶段,侵犯了网游运营商的利益,为了维护网游运营商的利益,我们就可以用非法经营罪来制裁外挂运营商的行为。
       如果外挂开发商基友制造开发又有传播经营行为,即侵犯了网游开发商的利益又侵犯了网游运营商的利益,那么怎么定罪量刑呢?笔者认为,此时可以根据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来出来。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果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便成立牵连犯。牵连犯有三个特征:1、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个行为,而且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3、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外挂开发经营行为可以认定为以牟利为目的,其经营行为为目的行为,制作开发行为为手段行为,构成牵连犯,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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