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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用久了竟会成为通用名称商标律师分析通用名称演变
时间:2016-12-26 11:50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通用名称的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不得禁止他人对商标的正当合理使用。这是对商标注册时属于通用名称的规定。但很多商标用久了,慢慢成为通用名称,导致在有关商标侵权案件中处于败诉局面。本文将对何谓通用名称以及如何避免成为通用名称作一说明。
【基本案情】在“圣塔泰雕”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中,原告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主张,其申请注册的“圣塔泰雕”商标由“圣塔”与“泰雕”两部分组成,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产品来源指向性。第三人咸亨酒店有限公司核准注册的印证商标“太雕”等未形成“太雕”系列商标,“太雕”是绍兴酒的一个品种,显著性较弱。第三人不能独占所有含有“太雕”两字的商标。据此,圣塔公司认为“太雕酒”属于商品名称,并非咸亨公司所创词汇。
【案件焦点】涉案商标“太雕酒”中“太雕”是否为通用名称?
【法院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圣塔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太雕为酒商品名称,商评委据此对圣塔公司维持注册主张你不予支持,并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律师点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诉称。如苹果。其一般来说不得被注册为商标,但由于使用而获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取得商标注册权,但其本质还是属于通用名称,其无法阻止其他人对商标的正当使用。如某薯片为了表明口味而在包装上使用“苹果”字样。
通用名称的认定没有时间的界限,根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商标。因此该法条规定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是以商标异议或者商标争议发生的事实状态来判定。这也是很多商标在刚开始申请注册时不属于通用名称,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因为太出名被以通用名称抗辩而丧失商标权的原因之一。
那么如何避免商标免于通用名称抗辩呢?笔者建议设计商标时一定具有显著性,不要使用产品的原料、材质等能证明产品特征的描述性词语来命名。尽量用动词或名词加个动词的形式命名。虽可能与商品本身没有很大的联系性,但商标是通过使用获得与商品或服务的联系的,因此,为了避免使用后成为通用名称,可以尽量选择比较有创意的文字、图形或声音等。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
【基本案情】在“圣塔泰雕”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中,原告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主张,其申请注册的“圣塔泰雕”商标由“圣塔”与“泰雕”两部分组成,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产品来源指向性。第三人咸亨酒店有限公司核准注册的印证商标“太雕”等未形成“太雕”系列商标,“太雕”是绍兴酒的一个品种,显著性较弱。第三人不能独占所有含有“太雕”两字的商标。据此,圣塔公司认为“太雕酒”属于商品名称,并非咸亨公司所创词汇。
【案件焦点】涉案商标“太雕酒”中“太雕”是否为通用名称?
【法院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圣塔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太雕为酒商品名称,商评委据此对圣塔公司维持注册主张你不予支持,并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律师点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诉称。如苹果。其一般来说不得被注册为商标,但由于使用而获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取得商标注册权,但其本质还是属于通用名称,其无法阻止其他人对商标的正当使用。如某薯片为了表明口味而在包装上使用“苹果”字样。
通用名称的认定没有时间的界限,根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商标。因此该法条规定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是以商标异议或者商标争议发生的事实状态来判定。这也是很多商标在刚开始申请注册时不属于通用名称,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因为太出名被以通用名称抗辩而丧失商标权的原因之一。
那么如何避免商标免于通用名称抗辩呢?笔者建议设计商标时一定具有显著性,不要使用产品的原料、材质等能证明产品特征的描述性词语来命名。尽量用动词或名词加个动词的形式命名。虽可能与商品本身没有很大的联系性,但商标是通过使用获得与商品或服务的联系的,因此,为了避免使用后成为通用名称,可以尽量选择比较有创意的文字、图形或声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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