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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
时间:2017-11-08 21:35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件来源】(2014)州刑裁字第1号
【关键词】假冒专利罪、立案标准
【摘要】假冒专利的行为达到什么一种情况,才能达到追诉部门立案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具体有四种情况: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又假冒他人专利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
【基本案情】上诉人王因诉赵治太、欧假冒专利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3)吉刑立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院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王上诉称,上诉人是95112500.1号专利的发明人、原始权利人、申请人代表、实审答辩人,是其提供技术、花垣县环保局提供资金共同研发的。2001年8月29日,赵等人策划将该专利授权易人变更为全价基公司,是该买买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为此,自诉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他们的犯罪行为。2001年8月29日,该专利的授权公告书是在1996年7月31日初审通过公开书的篡改版,内容雷同,只是专利权人作了变更,这是赵、欧合意订立欺诈违法合同的结果。特请求州法院监督吉首市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法院认定】本案系自诉人王诉赵、欧假冒专利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和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自诉人王槐安首先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如无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则不符合自诉案件的立案受理条件。假冒专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假冒他人或单位已向国家专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查获得批准的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至少必须同时具备两方面的条件:即1.自诉人已经取得了专利权;2.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假冒自诉人专利的行为。如无这两方面的证据,则不符合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同时,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发明人与专利权人必须为同一人。本案中,自诉人王自始未取得争议专利的专利权,故其提交的95112500.1号专利证书、《专利权转让合同》、办理查新情况、实审答辩等相关证据均不能证明赵、欧假冒了自诉人王的专利并构成犯罪。因此,王的自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受理条件。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根据《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 
      行为人假冒他人专利,具体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窃用专利方法,冒充他人专利产品的行为。应当注意,这里的“专利”必须是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的专利,超过专利保护期限的不受法律保护。 本罪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行为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导致的专利权人直接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本罪立案标准第4项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专利,不符合上述关于本罪立案标准的三种情形之一,但其行为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严重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等。至于什么情况属于“造成恶劣影响”,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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