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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合同)应该怎么拟?商业秘密律师指点迷津
时间:2016-12-09 17:10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随着我国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诸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自身的商业秘密信息。无论是对外合作还是聘请员工,为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双方通常会签订保密协议来约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但由于对商业秘密的认识不足,保密协议的内容存在诸多欠缺。如有些保密协议对保密的对象约定不明确等等。本文即结合一个案例来谈一谈保密协议应该怎么拟。
 
【基本案情】被告钟某为上海LSF机器有限公司的原职工,担任生产部总监,涉案技术为CWE系列行星螺杆挤出机等技术图纸,被告离职后,与被告李某在上海注册登记成立LX公司,并销售与原告相同的多型号行星螺杆挤出机。原告发现后,以上述两被告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至法院。被告在原告处任职期间,与原告签订一份保密协议,协议内容除保密内容还约定被告接触原告方的核心技术,在合同终止后三年,必须保守原告方商业秘密,并约定了保密经济补偿费。
 
【案件焦点】涉案信息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如下:一、钟某、李某及上海LX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海LSF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二、钟某赔偿上海LSF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80万元。
 
【律师点评】保密协议,顾名思义,是协议当事人一方告知另一方约定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有关保密信息的协议。保密协议可以单独约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合作协议中进行约定。当然为了商业秘密信息保护的严肃性建议单独约定更为恰当。在制定保密协议的过程中,一般会存在以下几个疑问,作为多年从事商业秘密法律事务的律师,下文将对这几点疑问做一个简单的回答。

(一)没有约定保密费,对方是否就不负有保密义务?
    保密合同是一份双务合同,即约定合同双方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保密一方负有不得自己活着向第三人披露、使用、或允许使用,作为商业秘密信息权利人一方则可以约定向对方支付保密费,保密费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因为对于知晓商业秘密信息者本身应付法定的保密义务,只是保密协议的签订作为让保密者明确知悉其负有保密义务以及对什么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二)保密期限是多少?
    商业秘密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原因在于该信息没有被披露,即没有被公众所知晓,一旦秘密信息公知于众,其将不再属于商业秘密。作为保密义务者当然也没有义务继续保密了。因此负有保密义务者的保密期限应该直至商业秘密信息被公开之时。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另外约定按照约定,因此作为保密协议的制定者在约定保密期限时最好约定期限直至商业秘密被公开之时。

    以上是两个常见问题,企业在制定保密协议时还需注意:保密协议约定保密的对象要具体,不得以一盖全,如对企业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此种约定是不会得到法官所认可的。保密协议签订的对象也需要是知晓或可能知晓商业秘密信息的人,如果只是企业的某清洁卫生者,即使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其一般也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希望以上对于企业在制定保密协议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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