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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规避了全面覆盖原则,却难逃等同原则
时间:2016-12-06 17:15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认定专利侵权根据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如果缺少一个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现实情况存在一些侵权人为规避落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范围内,对专利技术做一些非实质性的修改。但这些修改本质是没有改变其手段、功能或效果的。因此为了防止此类侵权法律规定“等同原则”作为侵权认定的原则之一。

【基本案情】原告上海LB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蜡疗恒温控制箱”的发明专利权人,后其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蜡疗仪器设备的核心恒温控制部分使用了原告享有的上述发明专利,遂以被告侵犯其发明专利权起诉至法院。被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只具有前导流板,没有后导流板以及匀风挡板等技术特征,因此不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对此,原告认为虽然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上述特征,但构成等同,其仍然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案件焦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法院评析】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LB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证据保全费人民币30元,共计人民币12,560元,由原告上海LB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点评】我国专利法尚未明确确立等同远着呢,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种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正式提出了等同原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该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起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上述是我国法律对等同原则的含义所做的规定。在实际案例中,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1.为要素的替代,通过技术特征的简单替换,在本质上产生相同的目的、作用和效果;
    2.为组合方式的改变,利用一个技术特征代替权利要求书中的几个技术特征,或用几个技术特征代替权利要求书中的一个技术特征;
    3.为部件的调换,将产品中某些部件移动位置,使得部件之间的结构关系发生变化,但操作及功能方面未发生实质性的改进;
    4.为省略一个以上的非必要技术特征仍然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发明目的。

    本案中,经比对,该被控侵权产品的箱体内只有一块带孔的金属板,在组成部件方面并无前、后导流板之分,也缺少匀风挡板等部件,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相比,技术手段不同,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也有差异,因此,该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未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由于其手段、效果不同,并不符合等同原则,被告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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