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首席律师

联系人:邱律师

手机:159-1534-4883

电话:0755-26751234

网址:www.itscourt.com

网站名称:邱戈龙商业秘密律师

权利人不再使用的信息还受商业秘密保护吗
时间:2016-12-06 17:11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一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要受到商业秘密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需要具备四个要件:不为公知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其中价值性和实用性是相对的,是指一项信息能够被运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经济价值,能够提升权利人的竞争优势。但现实生活中,也存在某些信息虽然对于权利人来说不具备了经济价值,但对竞争者来说是具有价值性和实用性的,这类信息应该受法律保护吗?

【基本案情】原告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自1997至2004年,一直从事深圳市SR公司研发之“小蜜蜂”财务软件在重庆地区的推广、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长期经营已拥有使用“小蜜蜂”财务软件的固定客户445家,并形成客户名单,2004年6月份原告与深圳市SR公司解除代理经销协议,不再经销小蜜蜂财务软件。周某金曾是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的员工,从事“小蜜蜂”财务软件的推销和售后服务工作,后2005年离职设立JB公司,同样从事“小蜜蜂”财务软件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以周某金、JB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原告不再经销小蜜蜂财物软件,客户名单是否不再具有价值性和实用性?该案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信息?
 
【法院判决】一审:被告XL公司、周某金不得再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告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的客户名单;被告XL公司、周某金共同赔偿原告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二审: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
 
【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解释为“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从该法条分析商业秘密所要求的价值性和实用性是相对于权利人来说的,即如果一项信息权利人不再使用,就不具备了实用性,其就不属于商业秘密。如阶段性成果但笔者则持不同的观点。

    商业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于商业秘密信息是由权利人通过付出一定的时间、金钱、劳动等获取的,且这些信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能够为其提升在某行业领域内的竞争优势。那么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以及提升竞争优势只有在商业秘密信息能够被商业秘密权利人使用才能达到此目的吗?如果该项信息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者来说是具有实用性的,能够给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者带来经济价值,即使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来说不再使用,但如果制止竞争者使用,从反面角度讲,其实质也是提升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优势的!如权利人在研发过程中的试验失败记录,对于权利人来讲已无应用价值,但如果被竞争对手获得,就可以少走弯路,减少损失,可以说对于竞争对手仍然有应用价值。因此保持其秘密性,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仍应按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为使用“小蜜蜂”软件的客户资料,虽然不再推广小蜜蜂软件,但其仍然可以推广其他软件,如果其所推广的软件与小蜜蜂软件属同种类,其也不排除发展客户与小蜜蜂的客户重合,其虽然不再使用小蜜蜂使用客户,但同行的使用会使竞争者更容易争取到新的客户,从而减少商业秘密权利人潜在的客户,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制止竞争者使用的行为实质是可以减少对方竞争优势,从而使自身竞争优势提升的。可以称之为“不作为价值”。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