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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效力的稳定性决定侵权诉讼无须因无效宣告中止
时间:2016-12-05 17:54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不存在,任何人未经允许实施该项技术的行为都不构成侵权,因此被告常以原告专利无效作为抗辩事由,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属于行政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该中止诉讼,那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民事侵权审理程序的必要依据吗?即专利民事侵权诉讼需要中止吗?
 
【基本案情】原告于2013年10月2日从案外人ORK纺织有限公司处转让成为涉案发明专利“生产交叉卷绕筒子的纺织机械”的专利权人,两被告未经许可共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SMARO自动络筒机”包含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构成侵害原告享有的发明专利权。被告辩称涉案专利早于2011年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虽后来被北京高院撤销,但目前专利仍然处于复审阶段,因此本案应该中止诉讼。
 
【案件焦点】涉案产品处于专利复审阶段中的专利的效力是否处于稳定状态?
 
【法院评析】法院认为被告青岛HD公司提交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属于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审查的内容,与本案的民事诉讼争议无直接关联,故对此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律师点评】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该程序称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宣告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不存在,即使行为人未经许可实施了该项技术也不构成侵权。因此此程序也作为被告进行抗辩的常见程序之一,从理论上讲,专利被质疑,并处于专利局的一个审查阶段,如果审查后认定专利确实无效,那么被告是不构成侵权的,因此专利宣告无效程序似乎会从实体上影响民事侵权行为的认定结果,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似乎确实需要中止诉讼。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涉及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并不是法院中止程序的必要条件,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是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质审查,其专利具有足够的法律稳定性,因此在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即使涉案发明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也无需中止审理。本文涉案发明虽然处于无效宣告复审阶段,但法院认为其与案件审理无实质关联,驳回被告的中止审理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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